上海升阳超微粉有限公司

上海升阳超微粉有限公司改扩建项目

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信息公开表

建设单位

上海升阳超微粉有限公司

项目名称

上海升阳超微粉有限公司改扩建项目

建设地址

上海市奉贤区陈桥路1508

存在的主要职业病危害因素

粉尘(炭黑粉尘、二氧化钛粉尘、其他粉尘(铁尘、硼酸粉尘、碳化硼粉尘、三聚氰胺甲醛树脂粉尘等))、化学因素(氧化钙、氮化铝)和物理因素(噪声、高温) 

评价结论

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

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建设单位行业分类为“非金属矿物制造业”中的“特种陶瓷制品制造”,行业代码C3072

在《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管理目录(2012 年版)》中列入“二、制造业-(十七)非金属矿物制品业7.陶瓷制品制造”,为“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

综合结论

根据国家有关职业卫生法律、法规、标准和规范的要求,通过对上海升阳超微粉有限公司改扩建项目的职业卫生调查、公司提供的总平面图、生产设备清单、职业卫生管理制度以及其他资料的综合分析,本项目在生产工艺过程中产生的主要职业病危害因素有粉尘(炭黑粉尘、二氧化钛粉尘、其他粉尘(铁尘、硼酸粉尘、碳化硼粉尘、三聚氰胺甲醛树脂粉尘等))、化学因素(氧化钙、氮化铝)和物理因素(噪声、高温)等

(1) 总体布局

本项目功能布局分区明确,工艺流畅,办公楼和生产厂房贴临,有实体墙分隔,但生产区和非生产区分区不明确,总体布局部分符合《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的相关要求。

(2) 生产工艺及设备布局

本项目生产工艺先进,设备布局合理,生产工艺及设备布局符合《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的要求。

(3) 建筑设计卫生学

本项目综合考虑生产车间的通风要求,采光、照明设计参数符合《建筑照明设计标准》和《建筑采光设计标准》的要求;但建设单位2015 年检测数据显示部分操作岗位照度不符合相关标准,建筑设计卫生学设计参数情况部分符合《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的相关要求,已在第6 章提出相关建议。

(4) 职业病防护设施

本项目生产区域拟设置的防尘防噪声的技术措施符合《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的相关要求

(5) 个人防护用品

建设单位已建立个人防护用品管理制度,拟为各岗位人员配备防尘防噪声等个人防护用品,由专人负责个人防护用品的发放、管理及佩戴情况监督。建设单位拟为员工配备的个体防护用品符合《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的相关要求。

(6) 应急救援措施

建设单位已在试生产前制订应急救援预案,并配置急救箱等应急救援设施。

本项目应急救援措施符合《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的相关要求。

(7) 辅助用室

本项目拟设置食堂、卫生间和浴室等辅助用室。辅助用室配置符合《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的相关要求

(8) 职业卫生管理

建设单位已建职业卫生管理机构和配备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已建立和完善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已建职业卫生档案资料管理制度。

本项目的职业卫生管理工作符合《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的相关要求。

(9) 职业卫生专项投资

建设单位总厂的职业病危害防护措施拟投入43 万元,基本满足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与建设等预算的需求。

本项目职业卫生专项投资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相关要求。

综上所述,本项目建设单位如在设计、施工过程中能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和规定,并切实落实现阶段相关设计以及本报告提出的各项防护措施和建议,项目在职业病危害控制方面是可行的。

评价建议

补偿性建议

1 粉尘

生产车间各产尘设备会不同程度的逸散粉尘,生产过程中操作工也会不同程度的接触到粉尘,针对此情况,遵循“革、水、密、风、护、管、教、查”八字方针,提出如下建议:

1)减少操作工工作业时间和作业频率;

2)改善操作工工作环境与作业方法,生产车间应定期采用湿式清扫的方式减少粉尘的扩散及防止二次扬尘;

3) 指导监督作业人员做好个体防护.

2 建筑设计卫生学

本项目建设单位2015 年检测数据显示人工照明照度不符合相关标准,应在建设过程中合理设置采光照明设施,以保证作业人员在工作过程中的通风、采光效果达到相关标准的要求。另外生产区和非生产区之间分区不明确,针对本次改扩建项目,采取有效措施,加强车间机械通风,改善车间自然通风不良。

3 物理因素

1 高温

生产车间的热压工在现场作业或巡检时有可能受到夏季高温影响,且生产车间自然通风不良,针对此情况,提出如下建议:

1)建设单位应当采取换班轮休等方式,缩短劳动者连续作业时间,并且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业劳动者加班;

2)建设单位应当为高温作业、高温天气作业的劳动者供给足够的、符合卫生标准的防暑降温饮料及必需的药品;

3)指导监督作业人员做好个体防护。

2 噪声

噪声是本项目主要的职业病危害因素之一。根据2016 年检测结部分作业点噪声超标,本次改扩建新增部分设备,会导致噪声叠加,可能噪声影响更大,针对此情况,提出如下建议:

1)采取行之有效的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方法控制生产过程和设备产生的噪声,使噪声作业劳动者接触噪声的声级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2)采取相应的隔声、吸声、消声、减振等控制措施;定期检查维护设备运行状况、减振基础是否老化等,定期维护减振降噪设施。

3)应落实车床、磨机等不同类型生产设备的独立分区设置,并与其他区域有效隔离;若不能分区独立设置,同一区域设置的机械加工设备应保持足够的间距,以尽量控制噪声强度的叠加;

4)根据实际情况合理设计劳动者作息时间,在生产现场设置休息室,劳动者在间歇作业休息时段可离开作业现场,避免噪声危害因素对作业人员的持续影响。认真指导并督促员工正确佩戴个人防护用品,以保护员工的身体健康。

5)按照《工业企业职工听力保护规范》的要求,制定职工听力保护计划,并指定接受过专门培训的人员负责组织和实施。计划中应包括:

A.每年对作业场所噪声及职工噪声暴露情况至少进行一次监测。在作业场所噪声水平可能发生改变时,及时监测变化情况。

B.听力测试与评定

作业人员若首次在LAeq,885dBA)场所中工作,应当在3 个月内接受听力测试,得出基础听力图;长期暴露于85dBALAeq,8100dBA)噪声作业场所时,应当每两年进行一次跟踪听力测定;长期暴露于LAeq,8100dBA)的,应当每年进行一次跟踪听力测定。

根据基础听力测定和定期跟踪听力测定,评定作业人员是否发生高频标准听阈偏移(HSTS)。对于发生高频标准听闻偏移(HSTS)的作业人员,用人单位必须采取听力保护措施,防治听力进一步下降。

C.护耳器的选用

作业人员暴露于LAeq,885dBA)时,应当配备具有足够声衰减值、佩戴舒适的护耳器。结合本项目现场噪声检测结果,建议用人单位提供一种以上的护耳器,供作业人员选用。护耳器的SNR 值选择在有效范围内,使作业人员在正确佩戴护耳器后将实际接触噪声值控制在75 ~ 80dBA)之间。

(二)持续改进性建议

(1) 本项目应严格按照相关职业卫生管理制度的规定,切实有效地开展相关职业卫生管理工作,将职业病防治措施落实到生产过程中。

(2) 本项目建设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时,应当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劳动者,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不得隐瞒或者欺骗。

(3) 本项目建设单位应根据各岗位作业人员有可能接触到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情况,按照《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的要求对各岗位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人员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证的劳动者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检查结果应如实告知从业人员,建立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按照相关规定长期妥善保存。

(4) 本项目在建成后,企业应加强职业病危害宣传教育培训工作,指导作业人员合理正确佩戴个人防护用品,并加强对作业人员的个人防护用品佩戴的监督及管理。

(5) 本项目在投产后,企业应建立完善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制度,按照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定期委托有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对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检测和评价,并定期向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并向劳动者公布。

(6) 进一步完善职业卫生档案管理。按照《职业卫生档案管理规范》的要求,建立健全《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档案》、《职业卫生管理档案》、《职业卫生宣传培训档案》、《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与检测评价档案》、《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管理档案》、《劳动者个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等资料文件;并设立档案室或指定专门的区域存放职业卫生档案,指定专门的机构和专(兼)职人员负责管理;做好职业卫生档案的归档工作,按年度或建设项目进行案卷归档,及时编号登记,入库保管;严格职业卫生档案的日常管理,防止出现遗失。

(7) 应在工作场所醒目位置完善相应的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警示标识的安装位置和数量应满足《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的相关要求,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设置情况参见表Z 6-1

 

(三)预防性告知

(1) 建设施工期的职业病危害防护建议根据《建筑行业职业病危害预防控制规范》有关规定,本项目在施工过程中,项目经理部应根据施工现场职业病危害的特点,采取以下职业病危害防护措施:

选择不产生或少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筑材料、施工设备和施工工艺;配备有效的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使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浓度(或强度)符合GBZ 2.1 GBZ 2.2 的要求。职业病防护设施应进行经常性的维护、检修,确保其处于正常状态。

配备有效的个人防护用品。个人防护用品必须保证选型正确,维护得当。建立、健全个人防护用品的购、验收、保管、发放、使用、更换、报废等管理制度,并建立发放台账。

制定合理的劳动制度,加强施工过程职业卫生管理和教育培训。

可能产生急性健康损害的施工现场设置检测报警装置、警示标识、紧急撤离通道和泄险区域等。

如果存在密闭空间作业的情况,按照《密闭空间作业职业危害防护规范》GBZ/T205 的有关规定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

施工单位员工的健康体检参考《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Z188中的相关要求执行。

在高温天气期间,日最高气温达到40℃以上,应当停止当日室外露天作业;日最高气温达到37℃以上、40℃以下时,建设单位全天安排劳动者室外露天作业时间累计不得超过6 小时,连续作业时间不得超过国家规定,且在气温最高时段3小时内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业;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37℃以下时,建设单位应当采取换班轮休等方式,缩短劳动者连续作业时间,并且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业劳动者加班。建设单位应当为高温作业、高温天气作业的劳动者供给足够的、符合卫生标准的防暑降温饮料及必需的药品。

施工单位在项目建设结束后向建设单位提供建设施工过程职业病危害防治总结报告

拟建项目在本次评价报告编写完成日期之前尚未确定施工单位,建议建设单位选择有职业病危害防护能力的施工单位进行项目施工。

(2)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可研阶段职业病危害防护设计原则以及本预评价报告提出的防护措施建议,进一步编制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并组织有关职业卫生专家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进行评审。

(3) 在本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形成后,如果遇有生产规模、生产工艺、设备或者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种类、防护设施等发生变更时,应当重新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与职业卫生“三同时”审核。

(4) 在建设过程中应当确保项目防护设施设计和本预评价报告中提及的各项职业病预防与控制措施的落实。项目如需进行试生产,其配套建设的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试运行。在试运行期间,应当对职业病防护设施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检测,并在试运行16 个月内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

(5)认真开展上岗前的职业健康检查制度,新招聘的作业人员若在工作中接触职业病危害,建设单位应及时开展相关人员的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避免有职业禁忌证的工人接触相应的职业病危害因素。

(6) 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落实职业病危害的合同告知制度,在合同中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地点、工作条件、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劳动条件与劳动保护、职业危害和职业危害防护、安全生产状况、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以及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7) 依据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2012 年第47 号《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条规定:存在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每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检测、评价结果应当存入本单位职业卫生档案,并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和劳动者公布。建设单位应建立职业卫生相关管理制度以及确保专项资金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