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新华电子设备有限公司涂覆设备技术改造项目 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信息公开表 | |
建设单位 | 上海新华电子设备有限公司 |
项目名称 | 上海新华电子设备有限公司涂覆设备技术改造项目
|
建设地址 | 拟利用新华公司位于绿春路125号厂区内已建场地(约155㎡) |
存在的主要职业病危害因素 | 化学毒物(丙烯酸甲酯、丙烯酸异冰片酯)、物理因素(紫外辐射、噪声、高温) |
评价结论 | |
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 上海新华电子设备有限公司主要从事自动控制成套设备和自动化控制系统的生产。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属其他输配电及控制设备制造C3829。 本项目在《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管理目录(2012年版)》中列入“二、制造业-(二十五)电气机械和器材制造业,为“职业病危害风险较重”的建设项目。 综合结论 根据国家有关职业卫生法律、法规、标准和规范的要求,通过对上海新华电子设备有限公司建设项目的职业卫生调查、类比企业职业病危害因素分析与评价,公司提供的总平面图、生产设备清单、职业卫生管理制度以及其他资料的综合分析,综合评价结论如下: (1) 总体布局 该项目功能分区明确,工艺流畅,布局合理,总体布局符合《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的相关要求 (2) 生产工艺及设备 本项目工艺选择、设备选择、自动化程度符合《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的要求。 (3) 建筑设计卫生学 本项目综合考虑了通风要求,采光、照明设计参数符合《建筑照明设计标准》和《建筑采光设计标准》的要求;建筑物结构设计等符合《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要求。 (4) 职业病危害因素 本项目在生产工艺过程中产生的主要职业病危害因素有:化学毒物(丙烯酸甲酯、丙烯酸异冰片酯)、物理因素(紫外辐射、噪声、高温)等。 经类比调查分析,在正常生产状态下,上述职业病危害因素浓(强度)可以控制在国家标准范围内。 (5) 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 本项目拟设置的防尘毒、防噪声、防紫外辐射和防高温的技术措施符合《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和《工作场所防止职业中毒卫生工程防护措施规范》的有关要求。 (6) 职业病个人防护用品评价 建设单位拟为作业人员配置个人防护用品,配置及发放标准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标准的相关要求。 (7) 应急救援设施 建设单位拟针对本项目制定应急救援制度和预案,配备急救设施和人员,符合《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的要求。 (8) 辅助用室评价 本项目拟利用原有的辅助用室,配置符合《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的要求。 (9) 职业卫生管理评价 建设单位按照已有的职业卫生管理制度进行本项目的管理。该建设单位的职业卫生管理工作符合《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的相关要求。 综上所述,本项目建设单位如在设计、施工过程中能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和规定,并切实落实现阶段相关设计以及本报告提出的各项防护措施和建议,项目在职业病危害控制方面是可行的。 | |
评价建议 | |
(一)持续改进性建议 1 加强生产区域通风换气的建议 本项目生产车间采用舒适性空调,应充分考虑在冬季取暖及夏季制冷过程中,为节能关闭门窗引起的自然通风不足,从而导致有毒有害物质积聚及环境缺氧。建设单位应采用具有送新风功能的空调机,或设置区域机械通风装置,以保证生产区域良好的通风情况和空气质量。 2 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建议 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应设专人经常检查,定期维修维护,以保证工作场所空气中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浓(强)度符合职业接触限值要求,并建立完善工程防护设施档案,内容应包括工程防护设施清单、防护设施的操作规程、维修及定期大修要求、防护设施的安装、调试验收记录、防护设施的使用记录、防护设施的维修记录(包括维修责任人、维修原因、维修日期、维修人)等。 3 职业卫生管理的建议 (1)应在工作场所醒目位置完善相应的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警示标识的安装位置和数量应满足《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的相关要求。 (2)职业卫生管理体系及其制度的建立具有很高的法规性和专业性要求,建议建设单位寻求第三方专业服务机构进行咨询与辅导,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体系及制度,切实有效地开展相关工作,完善各类职业卫生管理档案,将职业病防治措施落实到实际生产过程中,并在专业服务机构的辅导下开展日常的隐患排查。 (二) 预防性告知 (1)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可研阶段职业病危害防护设计原则以及本预评价报告提出的防护措施建议,进一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并组织有关职业卫生专家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进行评审。 (2)在本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完成后,如果遇有生产规模、生产工艺、设备或者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种类、防护设施等发生变更时,应当重新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与职业卫生“三同时”审核。 (3)在建设过程中应当确保项目防护设施设计和本预评价报告中提及的各项职业病预防与控制措施的落实。项目如需进行试生产,其配套建设的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试运行。在试运行期间,应当对职业病防护设施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检测,并在试运行1~6个月内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 (4)施工期职业病危害防护 拟建项目在本次评价报告编写完成日期之前尚未确定施工单位,建议建设单位选择有职业病危害防护能力的施工单位进行项目施工。 根据《建筑施工企业职业病危害防治技术规范》有关规定,本项目在施工过程中,项目经理部应根据施工现场职业病危害的特点,采取以下职业病危害防护措施: 选择不产生或少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筑材料、施工设备和施工工艺;配备有效的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使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浓度(或强度)符合GBZ 2.1和GBZ 2.2的要求。职业病防护设施应进行经常性的维护、检修,确保其处于正常状态。配备有效的个人防护用品。个人防护用品必须保证选型正确,维护得当。建立、健全个人防护用品的采购、验收、保管、发放、使用、更换、报废等管理制度,并建立发放台账。 制定合理的劳动制度,加强施工过程职业卫生管理和教育培训。 可能产生急性健康损害的施工现场设置检测报警装置、警示标识、紧急撤离通道和泄险区域等。 如果存在密闭空间作业的情况,按照《密闭空间作业职业危害防护规范》GBZ/T205的有关规定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 施工单位员工的健康体检参考《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Z188中的相关要求执行。 在高温天气期间,日最高气温达到40℃以上,应当停止当日室外露天作业;日最高气温达到37℃以上、40℃以下时,用人单位全天安排劳动者室外露天作业时间累计不得超过6小时,连续作业时间不得超过国家规定,且在气温最高时段3小时内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业;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37℃以下时,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换班轮休等方式,缩短劳动者连续作业时间,并且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业劳动者加班。用人单位应当为高温作业、高温天气作业的劳动者供给足够的、符合卫生标准的防暑降温饮料及必需的药品。 施工单位在项目建设结束后向建设单位提供建设施工过程职业病危害防治总结报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