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补偿性建议 (1)本项目建设方原有的职业卫生管理组织机构职能及职责划分不清晰,建立的职业卫生管理制度流于形式,不能得到有效的落实和完善。 职业卫生管理体系及其制度的建立具有很高的法规性和专业性要求,建议建设单位寻求第三方专业服务机构进行咨询与辅导,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体系及制度,切实有效地开展相关工作,完善各类职业卫生管理档案,将职业病防治措施落实到实际生产过程中,并在专业服务机构的辅导下开展日常的隐患排查。 (2)建设方应在防护设施设计阶段,根据生产状况,对拟采用的排风除尘装置的类型、罩口选择、罩口风速等进行详细的设计,并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强化电焊作业区域的屋顶通风,或在电焊作业区设置区域通排风装置,以控制电焊作业过程中产生的有毒有害物质对其他作业区的影响,以保证作业人员的健康。 (3)建设方应依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要求,为劳动者提供符合防治职业病要求的个人防护用品,并定期更换。同时加强个人职业病防护用品使用现场监督管理,督促工人正确使用个人防护用品,切实保护工人健康。 (4)建设方应遵守《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每年制定职业病防治规划,并根据职业病防治规划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 (5)建设方应遵守《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的规定,根据作业场所存在的危害因素,及时、如实向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报危害项目,并接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 (6)完善职业健康检查制度,作业人员若在工作中接触职业病危害,建设方应及时为相关人员进行职业健康检查。 (7)建立、健全职业病危害检测及评价管理制度。建设方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每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 (二)持续改进性建议 (1)加强对作业人员的个人防护用品佩戴的监督及管理。 (2)应在工作场所醒目位置完善相应的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警示标识的安装位置和数量应满足《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的相关要求。 (3)进一步完善职业卫生档案管理。按照《职业卫生档案管理规范》的要求,建立健全《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档案》、《职业卫生管理档案》、《职业卫生宣传培训档案》、《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与检测评价档案》、《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管理档案》、《劳动者个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等资料文件;并设立档案室或指定专门的区域存放职业卫生档案,指定专门的机构和专(兼)职人员负责管理;做好职业卫生档案的归档工作,按年度或建设项目进行案卷归档,及时编号登记,入库保管;严格职业卫生档案的日常管理,防止出现遗失。 (三)预防性告知 (1)本项目厂房1的1-4层、厂房3预留的空置区域如有生产计划,应另行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与职业卫生“三同时”审核。 (2)在本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经相关行政部门备案后,如果遇有生产规模、生产工艺、设备或者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种类、防护设施等发生变更时,应当重新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与职业卫生“三同时”审核。 (3)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可研阶段职业病危害防护设计原则以及本预评价报告提出的防护措施建议,进一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并组织有关职业卫生专家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进行评审。 (5)在建设过程中应当确保项目防护设施设计和本预评价报告中提及的各项职业病预防与控制措施的落实。项目如需进行试生产,其配套建设的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试运行。在试运行期间,应当对职业病防护设施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检测,并在试运行1~6个月内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 (6)施工期职业病危害防护 拟建项目在本次评价报告编写完成日期之前尚未确定施工单位,建议建设单位选择有职业病危害防护能力的施工单位进行项目施工。 根据《建筑施工企业职业病危害防治技术规范》有关规定,本项目在施工过程中,项目经理部应根据施工现场职业病危害的特点,采取以下职业病危害防护措施: 选择不产生或少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筑材料、施工设备和施工工艺;配备有效的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使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浓度(或强度)符合GBZ 2.1和GBZ 2.2的要求。职业病防护设施应进行经常性的维护、检修,确保其处于正常状态。 配备有效的个人防护用品。个人防护用品必须保证选型正确,维护得当。建立、健全个人防护用品的采购、验收、保管、发放、使用、更换、报废等管理制度,并建立发放台账。 制定合理的劳动制度,加强施工过程职业卫生管理和教育培训。 可能产生急性健康损害的施工现场设置检测报警装置、警示标识、紧急撤离通道和泄险区域等。 如果存在密闭空间作业的情况,按照《密闭空间作业职业危害防护规范》GBZ/T205的有关规定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施工单位员工的健康体检参考《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Z188中的相关要求执行。 在高温天气期间,日最高气温达到40℃以上,应当停止当日室外露天作业;日最高气温达到37℃以上、40℃以下时,用人单位全天安排劳动者室外露天作业时间累计不得超过6小时,连续作业时间不得超过国家规定,且在气温最高时段3小时内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业;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37℃以下时,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换班轮休等方式,缩短劳动者连续作业时间,并且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业劳动者加班。 用人单位应当为高温作业、高温天气作业的劳动者供给足够的、符合卫生标准的防暑降温饮料及必需的药品。 施工单位在项目建设结束后向建设单位提供建设施工过程职业病危害防治总结报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