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补偿性建议 建设方应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规范的要求,为劳动者提供符合防治职业病要求的个人防护用品,并定期更换。同时加强个人职业病防护用品使用现场监督管理,督促工人正确使用个人防护用品,切实保护工人健康。 (二)持续改进性建议 1.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建议 (1)建设单位采用的防尘毒设施设计应符合《工作场所防止职业中毒卫生工程防护措施规范》及相应的防尘、防毒技术规范和规程的要求。易燃易爆场所尘、毒排风系统应采用防爆、隔爆设备。 (2)含粉尘的排风管道应采用法兰连接的圆形管道铺设。应合理组织各粉尘作业点的通风换气,限制室内的空气流速,避免二次扬尘。 (3)有毒有害物质应经收集及净化处理后排放,排风管道应根据排放介质的危害特征选用材质。排风管道上应设检测孔、检修口、清扫口并保持通畅,排风管道上不宜设防火阀。 (4)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应设专人经常检查,定期维修维护,以保证工作场所空气中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浓(强)度符合职业接触限值要求,并建立完善工程防护设施档案,内容应包括工程防护设施清单、防护设施的操作规程、维修及定期大修要求、防护设施的安装、调试验收记录、防护设施的使用记录、防护设施的维修记录(包括维修责任人、维修原因、维修日期、维修人)等。 2.设备检维修过程的职业危害防护措施建议 本项目在设备检维修过程中可能存在有毒有害化学物质的危害。建设方应协同拟定的检维修实施方制定详细的检修计划,做到项目齐全、内容详细、责任明确、措施具体。如需进入水池等可能形成有限空间的场所进行清洗或维修时,应先放空容器中的有毒有害物质,用氮气吹扫,使作业环境中有害物质浓度符合《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和相应职业卫生标准的要求或达到安全要求后再作业。检维修人员需正确佩戴个人防护用品,同时现场要配备应急防护用品,以备救援之用。建设单位应在现场监督委外的检维修作业,督促外包作业人员佩戴个人防护用品,防治职业病危害。 3.职业卫生管理的建议 (1)作业现场管理本项目的主要职业病危害因素为木粉尘,存在易燃、易爆特性,建设单位应严格按照安全操作相关标准和规范进行生产。作业现场存在积尘可能,建设单位可在生产车间配备水过滤吸尘器,当天生产活动结束后,对作业现场进行及时的清理,防止木粉尘在作业现场的累积,避免二次扬尘,造成二次污染。 (2)应在工作场所醒目位置完善相应的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警示标识的安装位置和数量应满足《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的相关要求。 (3)职业卫生管理体系及其制度的建立具有很高的法规性和专业性要求,建议建设单位寻求第三方专业服务机构进行咨询与辅导,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体系及制度,切实有效地开展相关工作,完善各类职业卫生管理档案,将职业病防治措施落实到实际生产过程中,并在专业服务机构的辅导下开展日常的隐患排查。 (4)根据《家具制造业防尘防毒技术规范》(AQ4211-2010)的要求,建设单位应对整个生产过程中的粉尘、毒物至少每二年进行一次辨识和评估,明确所有产生粉尘、毒物的作业场所,工艺过程,设备及原辅料、中间产品、副产品,并建立档案。当作业场所、工艺过程、设备发生重大变化时,应重新开展辨识评估工作。 (三)预防性告知 (1)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可研阶段职业病危害防护设计原则以及本预评价报告提出的防护措施建议,进一步委托设计单位编制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并组织有关职业卫生专家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进行评审。 (2)在本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经相关行政部门备案后,如果遇有生产规模、生产工艺、设备或者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种类、防护设施等发生变更时,应当重新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与职业卫生“三同时”审核。 (3)在建设过程中应当确保项目防护设施设计和本预评价报告中提及的各项职业病预防与控制措施的落实。项目如需进行试生产,其配套建设的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试运行。在试运行期间,应当对职业病防护设施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检测,并在试运行1~6个月内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 (4)施工期职业病危害防护 拟建项目在本次评价报告编写完成日期之前尚未确定施工单位,建议建设单位选择有职业病危害防护能力的施工单位进行项目施工。 根据《建筑施工企业职业病危害防治技术规范》有关规定,本项目在施工过程中,项目经理部应根据施工现场职业病危害的特点,采取以下职业病危害防护措施: 选择不产生或少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筑材料、施工设备和施工工艺;配备有效的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使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浓度(或强度)符合GBZ 2.1和GBZ 2.2的要求。职业病防护设施应进行经常性的维护、检修,确保其处于正常状态。 配备有效的个人防护用品。个人防护用品必须保证选型正确,维护得当。建立、健全个人防护用品的采购、验收、保管、发放、使用、更换、报废等管理制度,并建立发放台账。 制定合理的劳动制度,加强施工过程职业卫生管理和教育培训。 可能产生急性健康损害的施工现场设置检测报警装置、警示标识、紧急撤离通道和泄险区域等。 如果存在密闭空间作业的情况,按照《密闭空间作业职业危害防护规范》GBZ/T 205的有关规定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施工单位员工的健康体检参考《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Z188中的相关要求执行。 在高温天气期间,日最高气温达到40℃以上,应当停止当日室外露天作业;日最高气温达到37℃以上、40℃以下时,用人单位全天安排劳动者室外露天作业时间累计不得超过6小时,连续作业时间不得超过国家规定,且在气温最高时段3小时内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业;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37℃以下时,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换班轮休等方式,缩短劳动者连续作业时间,并且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业劳动者加班。 用人单位应当为高温作业、高温天气作业的劳动者供给足够的、符合卫生标准的防暑降温饮料及必需的药品。 施工单位在项目建设结束后向建设单位提供建设施工过程职业病危害防治总结报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