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延锋江森座椅有限公司宣桥分公司建设项目 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信息公开表 | |
建设单位 | 上海延锋江森座椅有限公司 |
项目名称 | 上海延锋江森座椅有限公司宣桥分公司建设项目 |
建设地址 | 浦东新区宣黄公路 301号 1#~4# |
存在的主要职业病危害因素 | 粉尘(电焊烟尘)、化学因素(铜烟、一氧化碳、二氧化碳、二氧化氮、二氧化硫、臭氧、锰及其无机化合物、)、物理因素(噪声、高温、电焊弧光、工频电场) |
检测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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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采样、检测时间 | 2016年3月8-10日、2016年3月8-11、14日 2016年6月20-22日、2016年6月20-22日 |
现场调查、采样、检测 专业技术人员 | 采样人员:姚晔萍、刘沛、王立树、石峰、徐曜 检测人员: 于源、陈虹、陈展、陈海沙、林凤梅、彭红艳、杨海红、张青 |
建设单位陪同人员 | 张夏欣、周宇 |
评价结论 | |
(一)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 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用人单位属于汽车制造业中的汽车零部件及配件制造行业,行业代码 C3660,在《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管理目录(2012 年版)》中列入“二、制造业”→“(二十三)汽车制造业” 。本项目职业病危害风险为 “ 较重 ” 。 (二)综合结论 本次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按照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第 47 号令)和上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本市用人单位职业危害控制效果评价的实施意见(试行)》的规定,根据用人单位提供的现场职业卫生管理等资料,结合项目所包含的建设内容,依据国家有关职业卫生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等,以现场调查、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检查表相结合的方法,对用人单位进行了系统的检查和评价。根据各项评价结果,对该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结论如下: (1)生产工艺 本项目生产过程主要为手工组装过程,配合流水线作业;少量的电焊以及公用工程的巡检作业。工艺选择符合《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中的相关要求。 (2)建筑卫生学 本项目采用自然通风结合机械通风的方式进行通风;利用屋顶采光带和人工照明进行采光;建筑设计卫生学符合《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中的相关要求。 (3)职业病危害因素 本项目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主要为粉尘(电焊烟尘)、化学因素(铜烟、一氧化碳、二氧化碳、二氧化氮、二氧化硫、臭氧、锰及其无机化合物、)、物理因素(噪声、高温、电焊弧光、工频电场)等。本项目检测点合格率为 100%。综上所述,延锋江森座椅有限公司宣桥分公司职业病危害的关键控制点为:骨架焊接操作位。 (4)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 本项目在电焊操作位设置局部排风吸尘装置进行防尘毒;对产生较强振动和冲击,从而引起固体声传播及振动辐射噪声的 C 形环枪和气动扭矩枪等设备采用压缩性橡胶隔振器等。空压机底部设置防振基础进行防噪声;空压机和锅炉房均单独设置在隔离的房间内;变电设施有良好的接地装置,外面采用金属屏蔽材料进行隔离。本项目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符合《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中的相关要求。 (5)职业病防护用品评价 本项目建立了个体防护用品管理制度,各岗位人员配备了防尘、防毒、防噪声等劳动保护用品,由 HSE 部门确定劳动防护用品的种类、监督佩戴情况,以及个体防护用品的发放、管理,做到了按时发放并有发放记录。职业病防护用品符合《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中的相关要求。 (6)辅助用室评价 本项目的车间卫生等级为 3 级,设置的辅助用室有厕所、食堂、浴室、更衣室、车间休息室等。辅助用室的设置符合《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中的相关要求。 (7)职业卫生管理评价 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管理机构和职业卫生人员设置合理;有较为健全、完善的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制度的执行落实情况尚可;职业卫生档案资料较完善。该公司的职业卫生管理工作符合《职业病防治法》中的相关要求。 (8)应急救援设施 本项目不涉及危化品的生产和使用,对于生产过程中可能出现的机械伤害,用人单位制定了紧急救援预案。本项目的应急救援设施符合《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中的相关要求。 (9)职业健康体检 岗前体检的体检单位资质符合本项目的相关要求;体检人数符合职业病危害接触人数。本项目的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及其档案管理制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的相关要求。综合各分项结论,该项目建设方基本执行了国家的有关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和规定,并针对各种职业病危害因素采取了相应的防护措施。在现有设备、工艺、原辅料不变的情况下,结合工作场所有害因素检测状况及职业健康检查结果,若本项目在运行过程中严格落实本报告提出的建议,则本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合格,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达到竣工验收条件。 | |
评价建议 | |
(一)持续改进性建议 (1)本项目部分作业点的 8 小时等效声级接近 80dB(A),建设单位对这些岗位需引起重视,认真指导并督促员工正确佩戴个人防护用品,以保护员工的身体健康。 (2)应在工作场所醒目位置进一步补充完善相应的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警示标识的安装位置和数量应满足《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的相关要求。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设置情况参见图Z5-1。
(3)建设单位应严格按照已经制定的相关职业卫生管理制度中的规定,切实有效地开展相关工作,将职业病防治措施落实到实处。 (二)预防性告知 (1)项目应及时报送相关行政部门验收审批。 (2)依据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 2012 年第 47 号《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条规定:存在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每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检测结果应当存入本单位职业卫生档案,并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和劳动者公布。 (3)建设单位应在企业运行过程中落实本报告提出的建议,不断完善并严格执行各项职业卫生规章制度,以达到控制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保护工人健康的目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