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普拉(中国)科技有限公司

阿普拉(中国)科技有限公司非金属制品模具产业化项目

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信息公开表

建设单位

阿普拉(中国)科技有限公司

项目名称

阿普拉(中国)科技有限公司非金属制品模具产业化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

建设地址

上海市闵行区紫竹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吴泾镇工-205号地块(紫海路28号)

存在的主要职业病危害因素

粉尘(聚乙烯粉尘、聚丙烯粉尘、碳化硅粉尘)、化学因素类(切削液油雾、塑料热解气)和物理因素类(噪声、高温、工频电场)

检测结果

 

现场采样、检测时间

20151223-25日、20151224-2528

现场调查、采样、检测

专业技术人员

采样人员:姚晔萍、贺正方、石峰

检测人员:于源、陈红

建设单位陪同人员

李经理

评价结论

(一)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

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本项目属于模具制造,行业代码C3525。在《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管理目录(2012年)》中列入“二、制造业-(二十二)专用设备制造业”,为“职业病危害风险较重”的建设项目。

(二)综合结论

根据国家有关的职业卫生法律、法规、标准和规范的要求,通过对阿普拉(中国)科技有限公司非金属制品模具产业化项目的现场职业卫生调查、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数据分析与评价,公司提供的总平面图、生产设备清单、职业卫生管理制度、职业健康检查资料以及其他资料的综合分析,认为该项目主要的职业病防护设施能有效控制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浓度或强度,职业卫生管理措施到位,综合评价结论如下:

1)职业病危害因素

本项目在生产工艺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有粉尘(聚乙烯粉尘、聚丙烯粉尘、碳化硅粉尘)、化学因素类(切削液油雾、塑料热解气)和物理因素类(噪声、高温、工频电场)等。本次评价在试生产现场对上述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了现场采样检测,各作业点检测项目符合国家标准。

2)总体布局

本项目功能分区明确,布局合理,总体布局符合《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的相关要求。

3)生产工艺及设备布局

本项目生产工艺属于成熟工艺,生产设备多选用先进、自动化的数控加工机器,生产工艺技术路线合理可行,工艺选择、设备选择、自动化程度基本符合《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的相关要求,由于厂房整体设计的限制,可能产生较大噪声和振动的空压机被设置在仓库西北部的局部二层区域,不符合《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的相关要求,建设单位已采取了相应的补偿性措施。

4)建筑卫生学

本项目建设单位综合考虑的各生产车间、辅助用房的通风要求,采光、照明设计参数符合《建筑照明设计标准》和《建筑采光设计标准》的相关要求;建筑物结构设计、空调通风设计等符合《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的要求。

5)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

该建设项目两个主要生产区域(模具加工区和吹塑区)的通风方式采用空调系统,吹塑区采用全新风系统,模具加工区采用回风+新风系统;锯床、数控车床、数控铣床、表面研磨机采取湿式作业方式,数控车床、数控铣床运行时屏蔽罩闭合;产生振动和噪声的机加工设备及辅助生产的空压机、水泵、制冷机等均设置减振基础;吹塑投料间设置局部排风除尘设施。通过现场调查,上述防尘、防毒、防噪声设施运行正常。

6)职业病个人防护用品评价

建设单位建有个人防护用品管理制度,EHS专员根据各岗位需要为作业人员配发防尘、防毒等个体防护用品,并负责佩戴情况的监督,做到了按时发放,并留有发放记录。符合《个体防护装备选用规范》和《用人单位劳动防护用品管理规范》的相关要求。

7)辅助用室评价

本项目工作场所卫生间、餐厅、更衣室、茶水间、休息区等辅助用室在设置地点、卫生条件等方面符合《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的相关要求。

8)职业卫生管理评价

建设单位职业卫生管理机构和职业卫生人员配置合理;有健全、完善的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制度的执行落实情况尚可;职业卫生档案资料的管理议案要求进行管理。该公司的职业卫生管理工作符合《职业病防治法》规定的相关要求。

9)应急救援设施

本项目生产过程中不涉及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伤的有毒化学危害因素,但模具加工过程使用机床过程中存在工件划伤或机器轧伤的可能,建设单位制定了应急救援制度和预案,配备了基本的急救设施,符合《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的要求。

10)职业健康检查

建设单位建立了职业健康监护制度并为劳动者建立了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开展了劳动者上岗前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告知劳动者。

综上所述,本项目建设单位基本执行了国家的有关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和规定,并针对各种职业病危害因素采取了相应的防护措施。该项目数“职业病危害风险较重”的建设项目。在现有设备、工艺、原辅料不变的情况下,结合工作场所有害因素检测状况及职业健康检查结果,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合格,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达到竣工验收条件。

评价建议

(一)持续改进性建议

1.1组织管理

1)建设方每年应制定相应的职业病防治计划,并按照计划逐条实施。

2)应在工作场所醒目位置进一步完善相应的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警示标识的安装位置和数量应满足《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的相关要求。

3)正常生产后,公司应严格按照已制定的相关职业卫生管理制度中的规定,切实有效地开展相关工作,将职业病防治措施落实到实际生产过程中。开展职业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活动,对工人进行职业卫生知识与防护技能教育、一般卫生知识教育和职业卫生防治教育,提高工人的自我保护意识。同时加强个体防护用品使用现场监督管理,督促工人正确使用个体防护用品,切实保护工人健康。

4)进一步完善职业卫生档案管理。按照《职业卫生档案管理规范》的要求,建立健全《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档案》、《职业卫生管理档案》、《职业卫生宣传培训档案》、《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与检测评价档案》、《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管理档案》、《劳动者个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等资料文件;并设立档案室或指定专门的区域存放职业卫生档案,指定专门的机构和专(兼)职人员负责管理;做好职业卫生档案的归档工作,按年度或建设项目进行案卷归档,及时编号登记,入库保管;严格职业卫生档案的日常管理,防止出现遗失。

5)应定期核实喷砂工序委托加工企业的职业病危害防护落实情况,不得将喷砂工序转移给不具备职业病危害防护条件的单位。

1.2工程技术

本项目生产设备及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应设专人经常检查,定期维修维护,以保证工作场所空气中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浓(强)度符合职业接触限值要求,并建立完善工程防护设施档案,内容应包括工程防护设施清单、防护设施的操作规程、维修及定期大修要求、防护设施的安装、调试验收记录、防护设施的使用记录、防护设施的维修记录(包括维修责任人、维修原因、维修日期、维修人)等。

1.3 个人防护

本项目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应按照《个体防护装备选用规范》及《用人单位劳动防护用品管理规范》等相关标准要求,定期对作业人员个体防护用品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指导工人按要求佩戴相应的个体防护用品,使工人掌握各岗位职业病危害特点及相应的个人防护知识,保证防尘、防毒等个体防护用品的正常使用。

(二) 预防性告知

1)项目应及时报送相关行政部门验收审批。

2)依据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 2012 年第 48 号《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第八条规定:(一)进行新建、改建、扩建、技术改造或者技术引进建设项目的,自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之日起 30日内进行申报。

3)本项目外协的喷砂工序如恢复自行加工,应进行该生产内容及对应加工区域的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并报送相关行政部门验收审批。

4)依据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 2012 年第 47 号《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条规定:存在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每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检测结果应当存入本单位职业卫生档案,并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和劳动者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