持续改进性建议 1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建议 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应设专人管理,经常检查,定期维修维护,以保证工作场所空气中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浓(强)度符合职业接触限值要求,并建立完善工程防护设施档案,内容应包括工程防护设施清单、防护设施的操作规程、维修及定期大修要求、防护设施的安装、调试验收记录、防护设施的使用记录、防护设施的维修记录(包括维修责任人、维修原因、维修日期、维修人)等。 2建筑设计卫生学建议 本项目树脂车间为车间内现设置了可开启的门窗,正常生产状况下为保证车间内的有毒有害气体不逸散,门窗均处于关闭状态,自然通风不良,主要通过机械排风设施进行通风换气,所采取的补偿性通风措施需符合相关要求。 建设单位应在设备检维修和保养或非正常生产时开启门窗进行通风换气。正常生产时确保强制通风的正常运转,确保作业人员的健康。 3职业卫生管理的建议 职业卫生管理体系及其制度的建立具有很高的法规性和专业性要求,建议建设单位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体系及制度,切实有效地开展相关工作,完善各类职业卫生管理档案,将职业病防治措施落实到实际生产过程中,能正常开展日常的隐患排查。 正常生产后,公司应严格按照已制定的相关职业卫生管理制度中的规定,切实有效地开展相关工作,将职业病防治措施落实到实际生产过程中。开展职业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活动,对工人进行职业卫生知识与防护技能教育、一般卫生知识教育和职业卫生防治教育,提高工人的自我保护意识。同时加强个体防护用品使用现场监督管理,督促工人正确使用个体防护用品,切实保护工人健康。 进一步完善职业卫生档案管理。按照《职业卫生档案管理规范》的要求,建立健全《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档案》、《职业卫生管理档案》、《职业卫生宣传培训档案》、《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与检测评价档案》、《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管理档案》、《劳动者个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等资料文件;并设立档案室或指定专门的区域存放职业卫生档案,指定专门的机构和专(兼)职人员负责管理;做好职业卫生档案的归档工作,按年度或建设项目进行案卷归档,及时编号登记,入库保管;严格职业卫生档案的日常管理,防止出现遗失。 4工程技术 本项目生产设备及其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应设专人负责,经常检查,定期维修维护,以保证工作场所空气中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浓(强)度符合职业接触限值要求,并建立完善工程防护设施档案,内容应包括工程防护设施清单、防护设施的操作规程、维修及定期大修要求、防护设施的安装、调试验收记录、防护设施的使用记录、防护设施的维修记录(包括维修责任人、维修原因、维修日期、维修人)等。 本项目生产设备定期大型检维修和活性炭更换等委托专业设备厂家完成,建设单位应核实受委托企业的职业病危害防护能力和落实情况,不得将检维修作业转移给不具备职业病危害防护条件的单位。检维修作业前,建设方应协同受委托企业制定详细的作业计划,做到项目齐全、内容详细、责任明确、措施具体。委外作业进行操作时,建设单位要在现场督促外包作业人员正确佩戴个人防护用品,防止职业病危害。 设备装置特殊环境下,如异常运行、维修等,应充分考虑装置在紧急情况下安全处置能力和防护设施的承受能力等,针对不同特殊作业采取不同防护措施及应急救援措施。如果存在密闭空间作业的情况,按照《密闭空间作业职业危害防护规范》GBZ/T205的有关规定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加强关键控制点管理,督促和指导生产人员、罐区人员和气站使用好职业卫生防护设施、应急救援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罐区、反应釜的检维修作业可能涉及到有限空间作业。建设单位应委托具有国家规定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承包方实施检维修作业,并在外包前明确告知待承包企业在工作过程中可能遇到的职业病危害种类、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等信息,确认待承包企业具有职业病危害防护能力。同时,还应与承包单位签订合同,并在合同中明确双方的职业病防治职责与义务。并严格遵守相关规定,并作好现场监督和应急处置措施。 5个人防护 本项目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应按照《个体防护装备选用规范》及《用人单位劳动防护用品管理规范》等相关标准要求,定期对作业人员个体防护用品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指导工人按要求佩戴相应的个体防护用品,使工人掌握各岗位职业病危害特点及相应的个人防护知识,保证防尘、防毒等个体防护用品的正常使用。 6职业病危害警示与告知 若建设单位生产车间内职业病危害因素有变动,则需要及时完善警示标识,针对此情况,提出如下建议: (1)建设单位应当在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及必要的作业岗位的醒目位置进一步完善相应的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警示说明应当载明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种类、后果、预防和应急处置措施等内容。警示标识的安装位置和数量应满足《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的相关要求。设置相应的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 (2)在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区域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警示标识的设置应满足《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的相关要求,并在产生相应化学有害因素和噪声的车间设施“TDI、MDI”和“噪声、高温”等的危害因素告知卡。 建设单位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四条: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应当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规范职业病危害公告栏的设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