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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燊渤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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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报告信息公开表

建设(用人)单位

                          上海燊渤科技有限公司

项目名称

                   上海燊渤科技有限公司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报告

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临港重装备产业区倚天路333

单位联系人

张小燕

现场调查陪同人

张小燕

现场调查时间

2021.2.25

现场调查人员

任小燕、朱曙光

现场采样时间

2021.03.02-03.04

现场采样人员

曾磊燕、黄诗崎

检测时间

2021.03.02-03.06

检测技术人员

盛婷、张远、朱磊、姜云轩

存在的

职业病危害因素

粉尘(木粉尘、电焊烟尘、二氧化钛粉尘、其他粉尘(金属粉尘、玻璃粉尘、氧化铈粉尘))、化学因素(一氧化碳、二氧化氮、臭氧、锰及其无机化合物、镍及其无机化合物、三氧化铬、乙醇、聚乙酸乙烯、氯丁橡胶、乙酸乙酯、甲苯、氧化铝、氩气、氮气)物理因素(噪声、电焊弧光、激光辐射、工频电场、高温

检测结果

序号

检测项目

检测

点位数

合格

点位数

合格率(%

检测

岗位数

合格

岗位数

合格率(%

1

粉尘

16

16

100

13

13

100

2

镍及其无机化合物

3

3

100

1

1

100

3

氮氧化物

3

3

100

1

1

100

4

环己酮

1

1

100

1

1

100

5

乙酸乙酯

1

1

100

1

1

100

6

乙酸乙烯酯

1

1

100

1

1

100

7

三氧化铬

3

3

100

1

1

100

8

锰及其无机化合物

3

3

100

1

1

100

9

一氧化碳

3

3

100

1

1

100

10

臭氧

3

3

100

1

1

100

11

甲苯

2

2

100

1

1

100

12

二甲苯

1

1

100

1

1

100

13

噪声

35

34

97.1

32

31

96.9

14

工频电场

2

2

100

1

1

100

15

激光辐射

1

1

100

1

1

100

16

电焊弧光

3

3

100

1

1

100

 

评价结论

(1) (1)生产工艺

用人单位所采用的生产工艺属于成熟工艺,生产设备多选用先进、自动化的生产机器,生产工艺技术路线合理可行,工艺选择、设备选择、自动化程度基本符合《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的相关要求。

2建筑卫生学

用人单位综合考虑了生产厂房、辅助用房的通风要求,采光照明采用自然采光和人工照明相结合的方式。本项目建筑卫生学设计符合《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的要求。

3职业病危害因素

用人单位在生产工艺过程中产生的主要职业病危害因素有粉尘(木粉尘、电焊烟尘、二氧化钛粉尘、其他粉尘(金属粉尘、玻璃粉尘、氧化铈粉尘))、化学因素(一氧化碳、二氧化氮、臭氧、锰及其无机化合物、镍及其无机化合物、三氧化铬、乙醇、聚乙酸乙烯、氯丁橡胶、乙酸乙酯、甲苯、氧化铝、氩气、氮气)和物理因素(噪声、电焊弧光、激光辐射、工频电场、高温)等

本次评价期间,在生产现场对上述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了现场采样检测,检测结果部分符合国家职业卫生限值标准,本次评价职业病危害因素检1个噪声超标点。

4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

用人单元按照各生产设备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实际情况,在主要生产岗位配备了相应的职业病防护设施。但部分减振降噪措施效果部分符合标准,部分岗位噪声检测超标或接近超标。

防护设施设置部分符合《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中的相关要求。针对接近超标及超标作业点,分析超标原因,并在本报告第5章提出改进建议。

5职业病防护用品

该用人单位建有个人防护用品管理制度,各岗位人员按生产工艺及作业方式需要配备了防噪声、防尘和防毒等个体防护用品。

公司生产办公室负责个人防护用品制度的管理及佩戴情况监督。个人防护用品的采购、发放并存有发放记录。用人单位作业现场全部作业人员按规定佩戴防毒防尘口罩、防噪耳塞等个人防护用品。

职业病防护用品管理制度的完善情况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和《用人单位劳动防护用品管理规范》的相关要求。

6应急救援设施

该用人单位根据生产特点和实际情况制定了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和应急救援制度,配备了基本的急救设施,如急救箱和防泄露吸附材料等,相应措施符合《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的相关要求。

7辅助用室

按照《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车间卫生特性分级的规定,生产车间卫生特性分级为3级,根据生产特点、实际需要和使用方便的原则设置了茶水间、卫生间等辅助用室。

用人单位辅助用室的设置符合《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的相关要求。

8职业卫生管理制度

公司的职业卫生管理由生产办公室负责,配备职业卫生管理专职人员2名。职业卫生管理机构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设置符合《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规定》的相关要求。

9职业健康检查

用人单位已制定了《上海渤科技有限公司职业病危害因素健康监护制度》,按照《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和《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的相关规定,对公司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人员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并将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告知员工本人。该用人单位建立了职业健康监护制度,并建立有劳动者健康监护档案。劳动者的职业健康监护资料统一存放于生产办公室

用人单位提供作业人员的职业健康检查资料不齐全,本项目的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及其档案管理制度部分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的相关要求。其存在的不足已经在本报告第5章提出改进建议。

10关键控制点

上海渤科技有限公司职业病危害的关键控制点为木工加工区的电子开料锯操作位、五轴CNC加工中心控制位木工镂铣床操作位台式钻床操作位重型全自动封边机控制位推台锯操作位;金属焊接区的焊接机操作位;金属抛光区的抛光机操作位、拉丝机/滚边机操作位;纳米自清洁钢化玻璃生产线喷涂生产线控制位大板切割操作位

评价建议

整改性建议

针对自身类比发现的问题与不足,提出如下建议:

1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

噪声是本项目主要的职业病危害因素之一。用人单位应从多方面采取措施,控制噪声危害因素对作业人员的影响。

次评价物理因素检测点位数35个,合格点位数34个,合格率96.7%木工加工区的电子开料锯操作位8h等效声级为90.6dB(A)部分噪声作业点的8h等效声级大于等于80dB(A)。本项目各类生产设备在运转过程中会产生强度较高的机械性噪声,且设备为敞开式作业,同时多台设备运行时噪声可能产生相互叠加,从而使生产现场的噪声处于较高的强度用人单位需设置有效的减振降噪措施,针对此情况,提出如下建议:

1采取行之有效的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方法控制生产过程和设备产生的噪声,使噪声作业劳动者接触噪声的声级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2在满足工艺流程要求的前提下,将高噪声设备相对集中,并采取相应的隔声、吸声、消声、减振等控制措施。建议设置隔声室,安装隔声罩、作业场所吸声处理等方法来减少噪声传播、降低作业场所噪声。

定期检查维护设备运行状况、减振基础是否老化等,如有老化,需及时更换,定期维护减振降噪设施。

3)根据实际情况合理设计劳动者作息时间,在生产现场设置休息室,劳动者在间歇作业休息时段可离开作业现场,避免噪声危害因素对作业人员的持续影响。认真指导并督促员工正确佩戴个人防护用品,以保护员工的身体健康

4按照《工业企业职工听力保护规范》的要求,制定职工听力保护计划,并指定接受过专门培训的人员负责组织和实施。计划中应包括:

A.每年对作业场所噪声及职工噪声暴露情况至少进行一次监测。在作业场所噪声水平可能发生改变时,及时监测变化情况。

B.听力测试与评定

作业人员若首次在LAeq,8≥85dBA)场所中工作,应当在3个月内接受听力测试,得出基础听力图;长期暴露于85dBA≤LAeq,8100dBA)噪声作业场所时应当每两年进行一次跟踪听力测定;长期暴露于LAeq,8≥100dBA)的,应当每年进行一次跟踪听力测定。根据基础听力测定和定期跟踪听力测定,评定作业人员是否发生高频标准听阈偏移(HSTS)。对于发生高频标准听闻偏移(HSTS的作业人员,用人单位必须采取听力保护措施,防治听力进一步下降。

C.护耳器的选用

作业人员暴露于LAeq,8≥85dBA)时,应当配备具有足够声衰减值、佩戴舒适的护耳器。

结合本项目现场噪声检测结果,建议用人单位提供三种以上的护耳器,供作业人员选用。护耳器的SNR值可选择在12~ 22dBA)之间,使作业人员在正确佩戴护耳器后将实际接触噪声值控制在75 ~ 80dBA)之间

2职业健康监护

用人单位职业健康检查项目比较齐全,但未提供全部需要复查人员的二次复查资料。且根据在岗人员人数、岗前人数的计算,未提供全部的离岗人员职业健康检查结果,且有职业禁忌证作业人员未及时调离接触相应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岗位或调离岗位后,尚在噪声环境中。针对此情况,提出如下建议:

1)用人单位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和《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并严格执行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劳动者的职业健康检查年度计划,每年对接触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完善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2)对接触职业危害的从业人员,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从业人员。不能只对在岗期间人员进行职业健康检查。

3)不得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从业人员从事接触职业危害的工作;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的从业人员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对在职业健康检查中发现有与所从事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害的从业人员,应当调离原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对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从业人员,不得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不得安排未成年人从事接触职业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孕期、哺乳期的女职工从事对本人和胎儿、婴儿有危害的作业。

4)应当为从业人员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按照规定的期限妥善保存,从业人员离开生产经营单位时,有权索取本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如实、无偿提供,并在所提供的复印件上签章

3职业危害因素监测

根据《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规定》第二十条规定,职业病危害严重的用人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每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每三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

检测、评价结果应当存入本单位职业卫生档案,并向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报告和劳动者公布。

发现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时,用人单位应当立即采取相应治理措施,仍然达不到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必须停止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职业病危害因素经治理后,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方可重新作业

 

 

 

专家组评审意见

1.核实项目评价范围;

2.细化噪声危害的分析与评价;

3.结合企业职业卫生管理不完善的现状,针对其潜在的职业危害风险提出综合性改进建议;

4.专家组提出的其他意见

 

以上仅为公示信息,具体内容以正式报告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