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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卡乐康包衣技术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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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报告信息公开表

建设单位

上海卡乐康包衣技术有限公司

项目名称

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

地址

上海市闵行区春东路588号

单位联系人

茅黎卿

现场调查陪同人

茅黎卿

现场调查时间

2021.2.2

现场调查人员

任小燕,谢泽陶

现场采样时间

2021.2.24-26

现场采样人员

周旭军、曾磊燕、何秋香、王闻豪

检测时间

2021.2.24-3.1

检测技术人员

杨佩佩、盛婷、朱磊

存在的

职业病危害因素

化学因素类(混合粉尘(含滑石粉、钛白粉、丙烯酸树脂等)(总尘)、混合粉尘(含滑石粉、钛白粉、丙烯酸树脂等)(呼尘)、硫酸及三氧化硫、硫化氢、氯化氢及盐酸、甲醇、异丙醇、丙酮、乙腈、乙醇),物理因素(紫外辐射、噪声)

检测结果

序号

检测项目

检测

点位数

合格

点位数

合格率

%)

检测

岗位数

合格

岗位数

合格率(%)

1

噪声

22

--

--

15

15

100

2

紫外辐射

1

1

100

1

1

100

3

混合粉尘

(以滑石粉限值标准判定)

15

15

100

11

11

100

4

盐酸

2

2

100

2

2

100

5

硫酸

1

1

100

1

1

100

6

甲醇

3

3

100

2

2

100

7

异丙醇

2

2

100

1

1

100

8

乙腈

3

3

100

2

2

100

9

丙酮

2

2

100

1

1

100

10

硫化氢

1

1

100

1

1

100

 

评价结论

1.1 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

根据《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管理目录》(国卫办职健发[2021]5号)的规定,本项目行业编码为C278,列入“二、制造业-(十五)医药制造业”中的“8.卫生材料及医药用品制造”,职业病危害风险为“一般”。

1.2 综合结论

根据国家有关的职业卫生法律、法规、标准和规范的要求,通过对用人单位的现场职业卫生调查、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数据分析与评价,公司提供的总平面图、生产设备清单、职业卫生管理制度、职工健康检查资料以及其他资料的综合分析,认为该项目主要的职业病防护设施能有效控制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浓度或强度,职业卫生管理措施到位,综合评价结论如下

(1)职业病危害因素

该用人单位在生产工艺过程中可能产生的主要职业病危害因素有化学因素类(混合粉尘(含滑石粉、钛白粉、丙烯酸树脂等)、硫酸及三氧化硫、硫化氢、氯化氢及盐酸、甲醇、异丙醇、丙酮、乙腈、乙醇),物理因素(紫外辐射、噪声)等。

本次评价在生产现场对上述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了现场采样检测,检验检测结果显示,所有检测点对应岗位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均符合职业卫生接触限值要求。

(2)总体布局

该用人单位厂区功能分区明确,布局合理。该用人单位总体布局符合《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的相关要求。

(3)生产工艺及设备布局

该用人单位生产工艺成熟,设备密闭化程度高并设置有吸风管,符合《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的相关要求;设备布局合理,符合《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的相关要求。

(4)建筑卫生学

该用人单位主要生产厂房以钢筋混凝土结构为主;实验室及生产车间设置全室通风系统;预制粉生产区域采用独立的洁净室恒温恒湿、全新风净化空调系统,实验室及办公区域采用全新风空调系统;工作区域、仓储区域等选用工业照明灯具,光源选用发光效率高、寿命长、显色性好的金属卤素灯,办公区选用高效节能格栅荧光灯。

该用人单位建筑卫生学设计符合《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工业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等的相关要求。

(5)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

该用人单位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点设置了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可能产生较大噪声或振动的辅助生产设备均独立设置在对应的区域,并采取减振、隔声措施。该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护设施设置符合《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的相关要求。

(6)个人防护用品

用人单位为员工配备了防毒、防噪声等个体防护用品,配置标准有公司EHS部门统一制定,各生产车间保留有个体防护用品领用记录,职业病防护用品配发及现场穿戴情况符合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及规范的要求。

(7)应急救援设施

用人单位在生产车间及实验室均设置了急救箱,各实验室配置冲淋洗眼装置,化学品试剂间还设有防护液体流散的收集桶和吸附棉,用于液态物料意外泄露时的现场应急处置。用人单位同时还配备有应急救援防护用品,用于意外事故状态时,从事现场救助人员佩戴,主要包括正压式呼吸器、防化服等。

该用人单位应急救援设施设置情况符合《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的相关要求。

(8)辅助用室

该用人单位卫生间、休息室、浴室等辅助用室在设置地点、卫生条件方面符合《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的相关要求。

(9)职业卫生管理制度

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管理机构和职业卫生人员配置合理;有较为健全的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制度的执行落实情况较好;职业卫生档案资料已按照要求进行管理。用人单位的职业卫生管理工作部分符合《职业病防治法》规定的相关要求。

(10)职业健康检查

用人单位建立了职业健康监护制度并为作业人员建立了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开展了职业健康检查,但实检人数较少,体检覆盖率低。

用人单位在职业健康监护的执行和制度落实上部分符合《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和《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的相关要求。

(11)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

用人单位建有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制度,进行定期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但检测项目和检测点仅限于生产车间,实验室及生产辅助设施未进行检测,尚未全面真实地反映作业人员接触职业危害因素的情况。

用人单位职业危害因素监测制度的落实部分符合《职业病防治法》以及《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的要求。

评价建议

1.1 整改性建议

1.1.1 职业健康监护

用人单位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和《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安排相应的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职业健康检查。制定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劳动者的职业健康检查年度计划,根据《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中规定的健康检查周期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工作,完善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用人单位应将全部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人员纳入健康监护范围,在确定某些岗位作业人员是否为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时,应考虑其相邻岗位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影响。

对于需要复查和医学观察的劳动者,应当按照体检机构要求的时间,安排其复查和医学观察。发现职业禁忌证或者有与所从事岗位相关的健康损害的劳动者,应及时调离原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

1.1.2 职业危害因素监测

用人单位应建立和完善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监测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和《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检测管理规范》的相关要求,定期委托具备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对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工作场所进行检测,且检测项目应覆盖员工接触的所有职业病危害因素,并将结果存入用人单位职业卫生档案。

如发现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浓度(强度)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时,用人单位应当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切实有效的整改方案,立即进行整改。

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检测档案,并纳入其职业卫生档案体系,同时,建议用人单位加强日常监督管理,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关键作业点适当增加日常检测频次,防止职业病的发生。

1.1.3 职业病危害警示与告知

用人单位在产生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场所设置了部分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牌、但警示标识的形式和用语不规范。建议用人单位严格按照《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要求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警示说明应当注明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种类、后果、预防以及应急救治措施等内容。

1.1.4 防护设施现场验收

用人单位在企业成立投产之初及新增成品质检实验室和配方实验室时,均未进行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

用人应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的要求,及时完成职业病防护设施的现场验收工作。

1.2 持续改进性建议

1)本次评价检测过程中,用人单位的部分设备未运行,因此检测结果具有相对局限性,尤其是噪声检测值,在设备满负荷运行的状态下,相邻设备运行产生的噪声相互叠加,可能导致噪声危害程度加强,对作业人员产生危害。用人单位应重视噪声可能引起的危害,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工业企业噪声控制设计规范》、《工业企业职工听力保护规范》等规范的要求采取以下措施:

①在条件允许前提下,宜优先选用低噪声设备代替高噪声设备,并不断提高设备的机械化与自动化程度;

②将高噪设备与低噪设备分开布置;

③采取隔声、吸声、消声的措施降低岗位噪声强度;岗位设备产生噪声强度较大,对车间环境有一定影响,宜采用隔声材料将该岗位与车间环境隔离;

④产生噪声的车间,应在控制噪声发生源的基础上,对厂房的建筑设计采取减轻噪声影响的措施,注意增加隔声、吸声措施;

⑤合理安排休息,减少作业工人接触时间,并做好休息室(车间办公室)隔声措施;

⑥提供合适的噪声防护用品,如耳塞、耳罩等,并严格要求作业工人正确佩戴个体防护用品;

⑦加强对作业工人防噪耳塞(耳罩)佩戴的指导和督促,并及时更换,以确保个体防护用品的有效性;

⑧严格落实职业健康监护制度,职业健康检查中发现复查人员,应及时组织起进行复查;发现噪声职业禁忌证者,应及时调离噪声岗位,并妥善安置;

⑨企业应每年对生产车间岗位的职工进行听力保护培训。听力保护培训应当包括以下内容:a 噪声对健康的危害;b 听力测试的目的和程序;c 本企业噪声实际情况及噪声危害控制的一般方法;d 使用护耳器的目的,各类型护耳器的优缺点、声衰减值和如何选用、佩戴、保管和更换等。作业场所、生产设备或者防护设备改变时,培训内容应当相应更新。

2)用人单位设备工程师为驻厂外包单位人员,用人单位应告知外包单位根据《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相关要求安排外包人员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告知被检查者。

3本项目在设备检维修过程中可能存在有毒有害物质的危害。建设方应制定详细的检修计划,做到项目齐全、内容详细、责任明确、措施具体。

如需进入可能形成有限空间的设备、场所进行清洗或维修时,应先放空设备或作业场所中的有毒有害物质,用氮气吹扫,使作业环境中有害物质浓度符合《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及相应职业卫生标准的要求或达到安全要求后再作业。检维修人员需正确佩戴个人防护用品,同时现场要配备应急防护用品,以备救援之用。

建设单位应在现场监督委外的检维修作业,督促外包作业人员佩戴个人防护用品,防治职业病危害。

4)本项目实验室人员接触较多的化学试剂,本次评价仅检测了部分使用量较大,且检测当日正在使用的试剂。

实验室化学试剂尽管每次使用剂量较少,各类试剂使用频次也相对较低,但长期使用仍然可能对作业人员的健康产生危害。故用人单位应定期对实验人员岗位的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识别、检测和评估,确保作业人员的健康与安全。

5)用人单位应针对日常检测结果,对作业场所做好动态管理,确保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浓(强)度控制在职业接触限值范围内。

6)进一步完善职业卫生档案管理。按照《职业卫生档案管理规范》的要求,建立健全《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档案》、《职业卫生管理档案》、《职业卫生宣传培训档案》、《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与检测评价档案》、《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管理档案》、《劳动者个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等资料文件;并设立档案室或指定专门的区域存放职业卫生档案,指定专门的机构和专(兼)职人员负责管理;做好职业卫生档案的归档工作,按年度或建设项目进行案卷归档,及时编号登记,入库保管;严格职业卫生档案的日常管理,防止出现遗失。

7)本项目生产设备及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应设专人经常检查,定期维修维护,以保证工作场所防护设施的正常运行,有效的降低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浓(强)度,使其符合职业病危害接触限值要求,并建立完善工程防护设施档案,内容应包括工程防护设施清单、防护设施的操作规程、维修及定期大修要求、防护设施的安装、调试验收记录、防护设施的使用记录、防护设施的维修记录(包括维修责任人、维修原因、维修日期、维修人)等。

专家组评审意见

一、该评价报告评价依据充分,评价方法规范,职业病危害因素识别正确,防护措施的分析评价客观,建议可行,结论正确,报告符合《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导则》(沪安监管职安[2014]3号文发布)的要求;

二、修改意见:

1.细化实验室实验内容及流程的调查,细化实验室所用试剂的浓度以及废弃试剂处理情况说明;

2.细化检测结果分析,说明非满负荷实验岗位检测结果的局限性,完善噪声检测8小时等效声级值大于80分贝岗位的职业病危害程度分析;

3.补充完善异常工况及检维修过程中事故风险分析及应急救援措施评价;

4.专家组提出的其他意见。

三、专家组同意该项目职业病危害风险程度为“一般”,原则同意该报告,用人单位与评价单位根据专家意见修改完善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