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寒叶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报告信息公开表 | ||||||||||||||||||||||||||||||||||||
建设单位 | 上海寒叶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 |||||||||||||||||||||||||||||||||||
项目名称 | 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 | |||||||||||||||||||||||||||||||||||
地址 | 上海市闵行区龙吴路北大道1号 | 单位联系人 | 金全荣 | |||||||||||||||||||||||||||||||||
现场调查陪同人 | 金全荣 | |||||||||||||||||||||||||||||||||||
现场调查时间 | 2020.11.16 | 现场调查人员 | 任小燕,朱曙光 | |||||||||||||||||||||||||||||||||
现场采样时间 | 2020.12.22-24 | 现场采样人员 | 张远、王远杰 | |||||||||||||||||||||||||||||||||
检测时间 | 2020.12.22-25 | 检测技术人员 | 杨佩佩、朱磊 | |||||||||||||||||||||||||||||||||
存在的 职业病危害因素 | 粉尘类(矽尘),物理因素类(噪声) | |||||||||||||||||||||||||||||||||||
检测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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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价结论 | ||||||||||||||||||||||||||||||||||||
1.1 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 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该用人单位属于砖瓦、石材等建筑材料制造中的粘土砖瓦及建筑砌块制造,行业代码C3031;在《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管理目录(2012年版)》中列入“二、制造业”中的“(十七)非金属矿物制品业-3砖瓦、石材等建筑材料制造”,职业病危害风险为“严重”。 1.2 综合结论 根据国家有关的职业卫生法律、法规、标准和规范的要求,通过对用人单位的现场职业卫生调查、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数据分析与评价,公司提供的总平面图、生产设备清单、职业卫生管理制度、职工健康检查资料以及其他资料的综合分析,认为该项目主要的职业病防护设施能有效控制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浓度或强度,职业卫生管理措施到位,综合评价结论如下: (1)职业病危害因素 该用人单位在生产工艺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有矽尘、噪声、高温、工频电场等。 本次评价在生产现场对上述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了现场采样检测,有一个岗位(分拣车间设备操作工)检测值超过职业接触限值的要求。 (2)总体布局 该用人单位厂区功能分区明确,布局合理。该用人单位总体布局符合《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的相关要求。 (3)生产工艺及设备布局 该用人单位所用的生产工艺属于成熟工艺,采用机械化和人工操作相结合的生产方式,技术路线合理可行,工艺选择、设备选择、机械化程度符合《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的相关要求。设备布局合理,符合《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的相关要求。 (4)建筑卫生学 用人单位综合考虑了生产区域的通风要求,采光照明符合《建筑照明设计标准》和《建筑采光设计标准》的要求。 (5)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 该用人单位在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点设置了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防尘毒、防噪等措施部分符合《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的相关要求。 (6)个人防护用品 用人单位为员工配备了防尘毒、防噪声等个体防护用品,符合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及规范的要求。 (7)应急救援设施 该用人单位根据生产特点和实际情况制定了应急救援制度,配备了基本的急救设施,符合《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的相关要求。 (8)辅助用室 该用人单位卫生间、休息室、浴室等辅助用室在设置地点、卫生条件方面符合《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的相关要求。 (9)职业卫生管理制度 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管理机构和职业卫生人员配置合理;制定了职业卫生管理制度,但制度的执行落实情况尚存在不足。用人单位的职业卫生管理工作部分符合《职业病防治法》规定的相关要求。其存在的不足已经在本报告第五章提出改进建议。 (10)职业健康检查 用人单位建立了职业健康监护制度并为作业人员建立了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开展了职业健康检查,但检查项目不够齐全,未针对作业人员实际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安排,部分符合《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及《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的要求。其存在的不足已经在本报告第五章提出改进建议。 (11)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 用人单位建有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制度,进行定期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检测点基本可以真实地反映作业人员接触职业危害因素的情况。符合《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及《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的要求。 | ||||||||||||||||||||||||||||||||||||
评价建议 | ||||||||||||||||||||||||||||||||||||
1.3 整改性建议 1.3.1 噪声防护措施建议 噪声是本项目的危害因素之一,建设单位应从多方面采取措施,控制噪声危害因素对作业人员的影响。 (1) 采取行之有效的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方法控制生产过程和设备产生的噪声,使噪声作业劳动者接触噪声的声级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2) 在满足工艺流程要求的前提下,将高噪声设备相对集中,并采取相应的隔声、吸声、消声、减振等控制措施。建议设置隔声室,安装隔声罩、作业场所吸声处理等方法来减少噪声传播、降低作业场所噪声。 (3) 根据实际情况合理设计劳动者作息时间,在生产现场设置休息室,劳动者在间歇作业休息时段可离开作业现场,避免噪声危害因素对作业人员的持续影响。 (4) 按照《工业企业职工听力保护规范》的要求,制定职工听力保护计划,并指定接受过专门培训的人员负责组织和实施。计划中应包括: A. 每年对作业场所噪声及职工噪声暴露情况至少进行一次监测。在作业场所噪声水平可能发生改变时,及时监测变化情况。 B. 听力测试与评定 作业人员若首次在LAeq,8≥85dB(A)场所中工作,应当在3个月内接受听力测试,得出基础听力图;长期暴露于85dB(A)≤LAeq,8<100dB(A)噪声作业场所时,应当每两年进行一次跟踪听力测定;长期暴露于LAeq,8≥100dB(A)的,应当每年进行一次跟踪听力测定。根据基础听力测定和定期跟踪听力测定,评定作业人员是否发生高频标准听阈偏移(HSTS)。对于发生HSTS的作业人员,用人单位必须采取听力保护措施,防止听力进一步下降。 C. 护耳器的选用 作业人员暴露于LAeq,8≥85dB(A)时,应当配备具有足够声衰减值、佩戴舒适的护耳器。 1.3.2 职业病危害警示与告知 用人单位在产生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场所设置了部分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牌、但警示标识的形式和用语不规范。建议用人单位严格按照《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GBZ158-2003)要求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警示说明应当注明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种类、后果、预防以及应急救治措施等内容。
1.3.3 职业卫生管理综合建议 职业卫生管理是一项长期工作,用人单位在职业卫生管理工作上尚存在不足之处,存在加大职业危害风险的可能性。在今后的工作中应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的最新要求,不断完善和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和管理措施,落实各项制度,切实做好职业病防治工作。 (1)职业健康监护 用人单位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和《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安排相应的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职业健康检查。制定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劳动者的职业健康检查年度计划,根据《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中规定的健康检查周期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工作,完善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用人单位应将全部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人员纳入健康监护范围,在确定某些岗位作业人员是否为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时,应考虑其相邻岗位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影响。 对于需要复查和医学观察的劳动者,应当按照体检机构要求的时间,安排其复查和医学观察。发现职业禁忌证或者有与所从事岗位相关的健康损害的劳动者,应及时调离原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 (2)应急救援演练与管理 用人单位应进一步建立、健全应急救援演练与管理制度,制定高温中暑应急救援预案,明确发生事故时人员、装备的准备,事故的处理程序,相关单位的联系方式等内容,定期举行应急救援演练。 1.4 持续改进性建议 (1)用人单位应依据本评价报告,及时完成职业病防护设施的现场验收工作。 (2)用人单位应在工艺可行的情况下,合理设置各粉尘作业点的通风换气,限值室内的空气流速,避免二次扬尘;作业现场避免采用压缩空气吹扫车间设备表面的积尘;配备湿式除尘器,在日常使用过程中,定期检查清灰,以保证除尘器的正常运转和使用。 (3)针对日常检测结果,对作业场所做好动态管理,确保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浓(强)度控制在职业接触限值范围内。 (4)进一步完善职业卫生档案建立及管理。按照《职业卫生档案管理规范》的要求,建立健全《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档案》、《职业卫生管理档案》、《职业卫生宣传培训档案》、《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与检测评价档案》、《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管理档案》、《劳动者个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等资料文件;并设立档案室或制定专门的区域存放职业卫生档案,制定专门的机构和专(兼)职人员负责管理;做好职业卫生档案的归档工作,按年度或建设项目进行案卷归档,及时编号登记,入库保管;严格职业卫生档案的日常管理,防止出现遗失。 (5)本项目生产设备及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应设专人经常检查,定期维修维护,以保证工作场所防护设施的正常运行,有效的降低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浓(强)度,使其符合职业病危害接触限值要求,并建立完善工程防护设施档案,内容应包括工程防护设施清单、防护设施的操作规程、维修及定期大修要求、防护设施的安装、调试验收记录、防护设施的使用记录、防护设施的维修记录(包括维修责任人、维修原因、维修日期、维修人)等。 (6)职业卫生管理体系及其制度的建立具有很高的法规性和专业性要求,建议用人单位寻求第三方专业服务机构进行咨询与辅导,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体系及制度,切实有效地开展相关工作,完善各类职业卫生管理档案,将职业病防治措施落实到实际生产过程中,并在专业服务机构的辅导下开展日常的隐患排查。 | ||||||||||||||||||||||||||||||||||||
专家组评审意见 | ||||||||||||||||||||||||||||||||||||
一、该评价报告评价依据充分,评价方法规范,职业病危害因素识别正确,防护措施的分析评价客观,建议可行,结论正确,报告符合《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导则》的要求; 二、修改意见: 1. 核实生产工人工作日及检测时的实时工况,结合现场检测结果,综合分析超标原因,客观评价岗位综合危害程度;针对不足,提出建议; 2. 细化防尘、防噪等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的分析与评价,针对不足提出建议; 3. 对用人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存在的问题,提出具体的整改意见; 4. 专家提出的其他意见与建议。 三、专家组同意该项目职业病危害风险程度为“严重”,原则同意该报告,用人单位与评价单位根据专家意见修改完善报告。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