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升阳超微粉有限公司

上海升阳超微粉有限公司改扩建项目

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信息公开表

建设单位

上海升阳超微粉有限公司

项目名称

上海升阳超微粉有限公司改扩建项目

建设地址

上海市奉贤区陈桥路1508号

存在的主要职业病危害因素

粉尘(炭黑粉尘、二氧化钛粉尘、其他粉尘(铁尘、硼酸粉尘、碳化硼粉尘、三聚氰胺甲醛树脂粉尘等))、化学因素(氧化钙、氮化铝、一氧化碳)和物理因素(噪声、高温)

检测结果

 

现场调查时间

2014年11月4日

现场采样、检测时间

2014年11月11-13日、2015年3月13日

现场调查、采样、检测

专业技术人员

调查人员:任小燕、吴祖龙

采样人员:王立树、王文宇、徐曜、施凯、贺正方

检测人员:杨海红、张青、彭红艳

建设单位陪同人员

张积学

评价结论

(一)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

本项目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主要有粉尘(炭黑粉尘、二氧化钛粉尘、其他粉尘(铁尘、硼酸粉尘、碳化硼粉尘、三聚氰胺甲醛树脂粉尘等))、化学因素(氧化钙、氮化铝、一氧化碳)和物理因素(噪声、高温)等。

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本项目属于特种陶瓷制品制造,行业代码 C3073。本项目在《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管理目录(2012年版)》中列入“二制造业-(十七)非金属矿物制品业 7.陶瓷制品制造”,为“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

(二)综合结论

根据国家有关的职业卫生法律、法规、标准和规范的要求,通过对上海升阳超微粉有限公司改扩建项目的现场职业卫生调查、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数据分析与评价,公司提供的总平面图、生产设备清单、职业卫生管理制度、职业健康检查资料以及其他资料的综合分析,认为该项目主要的职业病防护设施能有效控制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浓度或强度,职业卫生管理措施到位,综合评价结论如下:

1)职业病危害因素

本项目在生产工艺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有粉尘(炭黑粉尘、二氧化钛粉尘、其他粉尘(铁尘、硼酸粉尘、碳化硼粉尘、三聚氰胺甲醛树脂粉尘等))、化学因素(氧化钙、氮化铝、一氧化碳)和物理因素(噪声、高温)等。

本次评价在试生产现场对上述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了现场采样检测,各作业点检测项目符合国家标准。

2)总体布局

本项目所在厂区功能布局相对清晰,工艺流畅,但生产区和非生产区分区不明确,生产车间和办公楼贴临,虽有实体墙分隔,但无有效间距,总体布局部分符合《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的相关要求。

3)生产工艺及设备布局

本项目生产工艺工序清晰,分工明确,生产区域划分合理,生产设备根据生产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采取了相应的防护措施。

本项目生产工艺及设备布局符合《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的相关要求。

4)建筑卫生学

本项目建设单位综合考虑的生产车间、辅助用房的通风要求,采光、照明设计参数部分符合《建筑照明设计标准》和《建筑采光设计标准》的相关要求;建筑物结构设计、通风设计等部分符合《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的要求。

5)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

该建设项目产生振动和噪声的设备及辅助生产的空压机等均设置减振基础;可能产生粉尘或毒物逸散的设备,如带锯、磨机等设备设置局部排风净化(除尘)装置。通过现场调查,上述防毒、防噪声设施运行正常。

6)职业病个人防护用品评价

建设单位建有个人防护用品管理制度,EHS专员根据各岗位需要为作业人员配发防毒、防噪声等个体防护用品,并负责佩戴情况的监督,做到了按时发放,并留有发放记录。符合《个体防护装备选用规范》和《用人单位劳动防护用品管理规范》的相关要求。

7)辅助用室评价

本项目工作场所卫生间、餐厅、更衣室等辅助用室在设置地点、卫生条件等方面符合《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的相关要求。

8)职业卫生管理评价

建设单位职业卫生管理机构和职业卫生人员配置合理;有健全、完善的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制度的执行落实情况尚可;职业卫生档案资料的管理议案要求进行管理。该公司的职业卫生管理工作符合《职业病防治法》规定的相关要求。

9)应急救援设施

本项目建设单位制定了应急救援制度和预案,配备了基本的急救设施,符合《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的要求。

10)职业健康检查

建设单位建立了职业健康监护制度并为劳动者建立了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开展了劳动者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告知劳动者,但仍需完善此制度。综上所述,本项目建设单位基本执行了国家的有关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和规定,并针对各种职业病危害因素采取了相应的防护措施。该项目属“职业病危害风险严重”的建设项目。在现有设备、工艺、原辅料不变的情况下,结合工作场所有害因素检测状况及职业健康检查结果,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合格,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达到竣工验收条件。

评价建议

(一)整改性建议

本项目建设单位2015年检测数据显示人工照明照度不符合相关标准,应在建设过程中合理设置采光照明设施,以保证作业人员在工作过程中的通风、采光效果达到相关标准的要求。另外生产区和非生产区之间分区不明确,针对本次改扩建项目,采取有效措施,加强车间机械通风,改善车间自然通风不良。

(二)持续改进性建议

2.1 粉尘

生产车间各产尘设备会不同程度的逸散粉尘,生产过程中操作工也会不同程度的接触到粉尘,针对此情况,遵循“革、水、密、风、护、管、教、查”八字方针,提出如下建议:

1)减少操作工工作业时间和作业频率;

2)改善操作工工作环境与作业方法,生产车间应定期采用湿式清扫的方式减少粉尘的扩散及防止二次扬尘;

3)指导监督作业人员做好个体防护 。

2.2 物理因素

A.高温

生产车间的热压工在现场作业或巡检时有可能受到夏季高温影响,且生产车间自然通风不良,针对此情况,提出如下建议:

1)建设单位应当采取换班轮休等方式,缩短劳动者连续作业时间,并且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业劳动者加班;

2)建设单位应当为高温作业、高温天气作业的劳动者供给足够的、符合卫生标准的防暑降温饮料及必需的药品;

3)指导监督作业人员做好个体防护。

4)由于本次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时段为非高温季节,故未检测高温因素,建设单位应在每年的高温时段补测高温因素,并根据检测结果采取合理有效措施。

B.噪声

噪声是本项目主要的职业病危害因素之一。本次改扩建新增部分设备,会导致噪声叠加,部分岗位噪声8h等效声级在80~85dB(A),若设备老化或维护不良,则有噪声超标可能。针对此情况,提出如下建议:

1)采取行之有效的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方法控制生产过程和设备产生的噪声,使噪声作业劳动者接触噪声的声级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2) 采取相应的隔声、吸声、消声、减振等控制措施;定期检查维护设备运行状况、减振基础是否老化等,定期维护减振降噪设施。

3)根据实际情况合理设计劳动者作息时间,在生产现场设置休息室,劳动者在间歇作业休息时段可离开作业现场,避免噪声危害因素对作业人员的持续影响。认真指导并督促员工正确佩戴个人防护用品,以保护员工的身体健康 。

4)按照《工业企业职工听力保护规范》的要求,制定职工听力保护计划,并指定接受过专门培训的人员负责组织和实施。计划中应包括:

A.每年对作业场所噪声及职工噪声暴露情况至少进行一次监测。在作业场所噪声水平可能发生改变时,及时监测变化情况。

B.听力测试与评定

作业人员若首次在 L Aeq,8 ≥85dB(A)场所中工作,应当在 3 个月内接受听力测试,得出基础听力图;长期暴露于 85dB(A)≤L Aeq,8100dB(A)噪声作业场所时,应当每两年进行一次跟踪听力测定;长期暴露于 L Aeq,8 ≥100dB(A)的,应当每年进行一次跟踪听力测定。根据基础听力测定和定期跟踪听力测定,评定作业人员是否发生高频标准听阈偏移(HSTS)。对于发生高频标准听闻偏移(HSTS)的作业人员,用人单位必须采取听力保护措施,防治听力进一步下降。

C.护耳器的选用

作业人员暴露于 L Aeq,8 ≥85dB(A)时,应当配备具有足够声衰减值、佩戴舒适的护耳器。结合本项目现场噪声检测结果,建议用人单位提供一种以上的护耳器,供作业人员选用。护耳器的 SNR 值选择在有效范围内,使作业人员在正确佩戴护耳器后将实际接触噪声值控制在 75 ~ 80dB(A)之间。

2.3 组织管理

1)建设方每年应制定相应的职业病防治计划,并按照计划逐条实施。

2)应在工作场所醒目位置进一步完善相应的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警示标识的安装位置和数量应满足《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的相关要求。在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区域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警示标识的设置应满足《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的相关要求,并在产生粉尘和噪声的车间设施“粉尘”和“噪声”的危害因素告知卡。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设置见表5-1。

 

 

3)正常生产后,公司应严格按照已制定的相关职业卫生管理制度中的规定,切实有效地开展相关工作,将职业病防治措施落实到实际生产过程中。开展职业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活动,对工人进行职业卫生知识与防护技能教育、一般卫生知识教育和职业卫生防治教育,提高工人的自我保护意识。同时加强个体防护用品使用现场监督管理,督促工人正确使用个体防护用品,切实保护工人健康。

4)由于本次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时段为非高温季节,故未检测高温因素,建设单位应在每年的高温时段补测高温因素,并根据检测结果采取合理有效措施。

5)进一步完善职业卫生档案管理。按照《职业卫生档案管理规范》的要求,建立健全《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档案》、《职业卫生管理档案》、《职业卫生宣传培训档案》、《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与检测评价档案》、《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管理档案》、《劳动者个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等资料文件;并设立档案室或指定专门的区域存放职业卫生档案,指定专门的机构和专(兼)职人员负责管理;做好职业卫生档案的归档工作,按年度或建设项目进行案卷归档,及时编号登记,入库保管;严格职业卫生档案的日常管理,防止出现遗失。

6)本项目局部排风装置配套的活性炭更换委托厂家完成,建设单位应核实受委托企业的职业病危害防护能力和落实情况,不得将活性炭更换作业转移给不具备职业病危害防护条件的单位。活性炭更换作业前,建设方应协同受委托企业制定详细的作业计划,做到项目齐全、内容详细、责任明确、措施具体。委外作业进行操作时,建设单位要在现场督促外包作业人员正确佩戴个人防护用品,防止职业病危害。

2.4 工程技术

建设单位已沿用原有的职业病防护设施检维修有关的制度,规定了 EHS 部门需定期组织对机械防护设施、应急救援设施进行维护,确保设备的正常使用。规定了生产设备及防护设施的大型维护检修必须委托给具有相应资质的企业进行,并监督现场操作时作业人员的个体防护用品佩戴情况。本项目生产设备及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应设专人经常检查,定期维修维护,以保证工作场所空气中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浓(强)度符合职业接触限值要求,并建立完善工程防护设施档案,内容应包括工程防护设施清单、防护设施的操作规程、维修及定期大修要求、防护设施的安装、调试验收记录、防护设施的使用记录、防护设施的维修记录(包括维修责任人、维修原因、维修日期、维修人)等。

2.5 个人防护

本项目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应按照《个体防护装备选用规范》及《用人单位劳动防护用品管理规范》等相关标准要求,定期对作业人员个体防护用品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指导工人按要求佩戴相应的个体防护用品,使工人掌握各岗位职业病危害特点及相应的个人防护知识,保证防尘、防毒等个体防护用品的正常使用。

(三)预防性告知

1)依据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 2017 年第 90 号令《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属于职业病危害一般或者较重的建设项目,其建设单位主要负责人或其指定的负责人应当组织职业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对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进行评审以及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进行验收,并形成是否符合职业病防治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要求的评审意见和验收意见。属于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其建设单位主要负责人或其指定的负责人应当组织外单位职业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参加评审和验收工作,并形成评审和验收意见。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评审与验收意见对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和职业病防护设施进行整改完善,并对最终的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和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结果的真实性、合规性和有效性负责。建设单位应当将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和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工作过程形成书面报告备查,其中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应当在验收完成之日起 20 日内向建设项目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交书面报告。书面报告的具体格式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另行制定。

2)依据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 2012 年第 48 号《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第八条规定:(一)进行新建、改建、扩建、技术改造或者技术引进建设项目的,自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之日起 30 日内进行申报。

3)预留车间如要增加生产内容应按照 90 号令《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的要求,另行开展职业病危害预评价、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及相应的评审,组织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建立健全建设项目职业卫生管理制度与档案。

4)依据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 2012 年第 47 号《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条规定:存在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每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检测结果应当存入本单位职业卫生档案,并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和劳动者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