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林特油墨(上海)有限公司 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报告信息公开表 | ||||||||||||||||||||||||||||||||||||
建设单位 | 富林特油墨(上海)有限公司 | |||||||||||||||||||||||||||||||||||
项目名称 | 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 | |||||||||||||||||||||||||||||||||||
地址 | 上海市闵行区都会路1835号11栋 | 单位联系人 | 张清 | |||||||||||||||||||||||||||||||||
现场调查陪同人 | 张清 | |||||||||||||||||||||||||||||||||||
现场调查时间 | 2021.4.21 | 现场调查人员 | 任小燕,谢泽陶 | |||||||||||||||||||||||||||||||||
现场采样时间 | 2021.4.26-4.28 | 现场采样人员 | 周旭军、何秋香 | |||||||||||||||||||||||||||||||||
检测时间 | 2021.4.26-4.30 | 检测技术人员 | 杨佩佩、朱磊 | |||||||||||||||||||||||||||||||||
存在的 职业病危害因素 | 化学因素类(异丙醇、氢氧化钠),物理因素(噪声) | |||||||||||||||||||||||||||||||||||
检测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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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价结论 | ||||||||||||||||||||||||||||||||||||
1.1 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 根据《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管理目录》(国卫办职健发[2021]5号)的规定,本项目行业编码为C264,列入“二、制造业-(十四)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4涂料、油墨、颜料及类似产品制造”,职业病危害风险为“严重”。 1.2 综合结论 根据国家有关的职业卫生法律、法规、标准和规范的要求,通过对用人单位的现场职业卫生调查、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数据分析与评价,公司提供的总平面图、生产设备清单、职业卫生管理制度、职工健康检查资料以及其他资料的综合分析,认为该项目主要的职业病防护设施能有效控制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浓度或强度,职业卫生管理措施到位,综合评价结论如下: (1)职业病危害因素 该用人单位在生产工艺过程中可能产生的主要职业病危害因素有主要职业病危害因素为化学因素(异丙醇、二甲基乙醇胺、氢氧化钠)和物理因素(噪声)等。 本次评价在生产现场对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了现场采样检测,检验检测结果显示,所有检测点对应岗位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均符合职业卫生接触限值要求。 (2)总体布局 该用人单位厂区功能分区明确,布局合理。该用人单位总体布局符合《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的相关要求。 (3)生产工艺及设备布局 该用人单位生产工艺成熟,技术路线合理可行,工艺选择、设备选择和布局符合《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的要求。 (4)建筑卫生学 用人单位综合考虑了生产车间的采光、照明,设计参数符合《建筑照明设计标准》和《建筑采光设计标准》的要求;生产车间和仓库的自然通风部分符合《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要求。 (5)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 该用人单位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点设置了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可能产生较大噪声或振动的辅助生产设备独立设置在对应的区域,并采取减振、隔声措施。该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护设施设置符合《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的相关要求。 (6)个人防护用品 用人单位为员工配备了防毒、防噪声等个体防护用品,配置标准有公司EHS部门统一制定,并保留有个体防护用品领用记录,职业病防护用品配发及现场穿戴情况符合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及规范的要求。 (7)应急救援设施 用人单位在生产车间、仓库、实验室、办公区域都设有应急照明系统,实验室和茶水间设有洗眼器,仓库配备防泄漏围挡。 在生产车间和实验室均设有急救箱,包含有处理创伤的药品和眼药水等,由EHS部人员对急救箱内物资进行定期检查。 用人单位针对事故状态下的应急救援配置了相应的防毒器具,专柜放置,定期检查。未设置事故通风系统。 该用人单位应急救援设施设置情况部分符合《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的相关要求。 (8)辅助用室 该用人单位卫生间、休息室、浴室等辅助用室在设置地点、卫生条件方面符合《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的相关要求。 (9)职业卫生管理制度 用人单位的职业卫生管理由公司EHS部门负责,并配备职业卫生管理兼职人员1名,无专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有较为健全的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制度的执行落实情况较好;职业卫生档案资料已按照要求进行管理。用人单位的职业卫生管理工作部分符合《职业病防治法》规定的相关要求。 (10)职业健康检查 用人单位建立了职业健康监护制度并为作业人员建立了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开展了定期职业健康检查,体检覆盖了所有接触职业危害因素的作业人员,体检项目齐全,无复查和禁忌症人员。 用人单位在职业健康监护的执行和制度落实上符合《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和《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的相关要求。 (11)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 用人单位建有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制度,进行定期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检测项目和检测点可以较为真实地反映作业人员接触职业危害因素的情况。检测值均符合职业接触限值的要求。 用人单位职业危害因素监测制度的落实符合《职业病防治法》以及《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的要求。 | ||||||||||||||||||||||||||||||||||||
评价建议 | ||||||||||||||||||||||||||||||||||||
1.1 持续改进性建议 (1)根据《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制度》的规定,职业病危害严重的用人单位,应当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者组织,配备专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 用人单位配置兼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1人,无专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用人单位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合理设置职业卫生管理组织,配置管理人员。 (2)加强作业场所的通风换气,合理设置事故通风系统 用人单位的仓库位置不合理,门窗同侧不利于形成自然通风。用人单位应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改善作业场所自然通风条件,合理设置区域全面通风和事故通风装置,以保证发生事故时,换气次数不少于12次/h,提供足够的通风量。 (3)用人单位投产时未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无职业卫生“三同时”备案、审核、审查的批文。鉴于该用人单位从未开展职业病防护设施现场验收,建议另行组织专家进行现场验收。并根据专家现场评审意见和建议完善职业病防护措施。 (4)进一步完善职业卫生档案管理。按照《职业卫生档案管理规范》的要求,建立健全《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档案》、《职业卫生管理档案》、《职业卫生宣传培训档案》、《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与检测评价档案》、《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管理档案》、《劳动者个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等资料文件;并设立档案室或指定专门的区域存放职业卫生档案,指定专门的机构和专(兼)职人员负责管理;做好职业卫生档案的归档工作,按年度或建设项目进行案卷归档,及时编号登记,入库保管;严格职业卫生档案的日常管理,防止出现遗失。 (5)本项目生产设备及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应设专人经常检查,定期维修维护,以保证工作场所防护设施的正常运行,有效的降低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浓(强)度,使其符合职业病危害接触限值要求,并建立完善工程防护设施档案,内容应包括工程防护设施清单、防护设施的操作规程、维修及定期大修要求、防护设施的安装、调试验收记录、防护设施的使用记录、防护设施的维修记录(包括维修责任人、维修原因、维修日期、维修人)等。 | ||||||||||||||||||||||||||||||||||||
专家组评审意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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