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禄塑料(上海)有限公司年产4万吨工程塑料扩建项目 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信息公开表 | |
建设单位 | 博禄塑料(上海)有限公司 |
项目名称 | 博禄塑料(上海)有限公司年产4万吨工程塑料扩建项目 |
建设地址 | 奉贤区港文路338号,博禄塑料(上海)有限公司厂区内 |
存在的主要职业病危害因素 | 粉尘(聚丙烯粉尘、炭黑粉尘、二氧化钛粉尘、聚乙烯粉尘、石灰石粉尘、滑石粉尘、塑料热解气)、物理因素(噪声、高温、工频电场) |
检测结果 | |
现场调查时间 | 2016年11月29日 |
现场采样、检测时间 | 2016年12月8日、2016年12月9日 |
现场调查、采样、检测 专业技术人员 | 调查人员:郭晓丽 采样人员:姚晔萍、刘沛、刘程阳 检测人员:于源、陈红 |
建设单位陪同人员 | 丁先生 |
评价结论 | |
(一)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 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用人单位属于初级形态塑料及合成树脂制造,行业代码 C2651,在《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管理目录(2012 年版)》中列入“二、制造业”→“(十六)橡胶和塑料制品业”→ “ 塑料制品业 ”。本项目职业病危害风险为“一般”。 (二)综合结论 本次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按照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第 47 号令)和上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本市用人单位职业危害控制效果评价的实施意见(试行)》的规定,根据用人单位提供的现场职业卫生管理等资料,结合项目所包含的建设内容,依据国家有关职业卫生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等,以现场调查、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检查表相结合的方法,对用人单位进行了系统的检查和评价。根据各项评价结果,对该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结论如下: (1)生产工艺 本项目生产过程为物理过程,通过对基础聚合物粒子添加各种改性原料,在挤塑机内加热融合,并使之充分混合,生成条状改性塑料,喷水冷却后,切割成 3~5mm 的工程塑料粒子。本项目的自动化程度较高,其工艺选择符合《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中的相关要求。 (2)建筑卫生学 本项目通风采用自然通风结合机械通风的方式,扩建生产车间和扩建公用工程的 MCC 室设臵了空气调节;扩建生产车间采用高光效金属卤素灯距地 10m 吊装,变配电室采用高效节能双管荧光灯,主要通道和出入口设火灾应急照明等何疏散指示标志灯。 本项目的建筑设计卫生学符合《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中的相关要求。 (3)职业病危害因素 本项目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主要为粉尘(聚丙烯粉尘、炭黑粉尘、二氧化钛粉尘、聚乙烯粉尘、石灰石粉尘、滑石粉尘、塑料热解气)、物理因素(噪声、高温、工频电场)等。 (4)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 本项目在 4#线和 5#线的滑石粉投料操作位分别设臵了一套干式除尘器;在 4#线和 5#线的挤出机上方设臵了湿式除尘器;在添加剂准备间的混料罐上设臵了局部除尘排风系统。通过对各噪声设臵减振基础、建筑隔声等措施治理噪声。 本项目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符合《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中的相关要求。 (5)职业病防护用品评价 本项目建立了个体防护用品管理制度,各岗位人员配备了防尘、防噪声等劳动保护用品,由 HSE 和培训部门确定劳动防护用品的种类及监督佩戴情况;由人力资源部负责个体防护用品的发放、管理,做到了按时发放并有发放记录。职业病防护用品符合《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中的相关要求。 (6)辅助用室评价 本项目为扩建项目,车间卫生等级为 3 级,扩建生产车间设臵了更衣室,其他厕所、休息室、淋浴间等设施依托厂区原有的设施。辅助用室的设臵符合《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中的相关要求。 (7)职业卫生管理评价 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管理机构和职业卫生人员设臵合理;有较为健全、完善的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制度的执行落实情况尚可;职业卫生档案资料较完善。该公司的职业卫生管理工作符合《职业病防治法》中的相关要求。 (8)应急救援设施 本项目根据生产特点和实际情况制定了应急救援制度,配备了基本的急救设施和人员,定期进行应急救援演练。本项目的应急救援设施符合《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中的相关要求。 (9)职业健康体检 本项目建立了健康监护制度,组织劳动者进行了职业健康检查,体检项目齐全,将体检结果告知劳动者,并建立了职业健康档案。综上所述,博禄塑料(上海)有限公司职业病危害的关键控制点为:数控操作位、挤出机巡检位、筛机巡检位、螺旋输送巡检位和吸料风机巡检位。综合各分项结论,该项目建设方基本执行了国家的有关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和规定,并针对各种职业病危害因素采取了相应的防护措施。在现有设备、工艺、原辅料不变的情况下,结合工作场所有害因素检测状况及职业健康检查结果,若本项目在运行过程中严格落实本报告提出的建议,则本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合格,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达到竣工验收条件。 | |
评价建议 | |
(一)持续改进性建议 (1)本项目的数控操作位、挤出机巡检位、筛机巡检位、螺旋输送巡检位、吸料风机巡检位测得的噪声值超过了 85dB(A),挤出工岗位各作业点按照相应的接触时间加权后的噪声值为 84.9dB(A),接近 GBZ2.2-2007 中规定的噪声职业病危害因素的职业接触限值。以上作业点涉及到的生产线设备及辅助生产的吸料风机等均已安装了减振基础,建议在工艺可行的前提下采取更为有效的降噪措施,如:加设消声器、对高噪声设备进行隔离等。建设方须严格控制作业人员接触噪声的时间,同时要考虑本项目的 4#线及 5#线与原有 1~3#线的噪声叠加作用,并在上述作业地点完善噪声的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严格要求作业人员在进入上述高噪声区域时,佩带好符合标准的防噪声个体防护用品。 (2)应在工作场所醒目位臵进一步补充完善相应的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警示标识的安装位臵和数量应满足《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的相关要求,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设置情况参见图 Z 5-1。
(3)建设单位应严格按照已经制定的相关职业卫生管理制度中的规定,切实有效地开展相关工作,将职业病防治措施落实到实处。 (二)预防性告知 (1)项目应及时报送相关行政部门验收审批。 (2)依据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2012年第47号《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条规定:存在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每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检测结果应当存入本单位职业卫生档案,并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和劳动者公布。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