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新华电子设备有限公司涂覆设备技术改造项目 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信息公开表 | |
建设单位 | 上海新华电子设备有限公司 |
项目名称 | 上海新华电子设备有限公司涂覆设备技术改造项目 |
建设地址 | 上海市闵行区绿春路125号 |
存在的主要职业病危害因素 | 化学毒物(丙烯酸甲酯、丙烯酸异冰片酯)、物理因素(紫外辐射、噪声、高温) |
检测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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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采样、检测时间 | 2019年1月21-23日、2019年1月24日 |
现场调查、采样、检测 专业技术人员 |
采样人员:石峰、曾磊燕、贺正方 检测人员: 艾向福、沈凌 |
建设单位陪同人员 | 朱叶 |
评价结论 | |
(一)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 上海新华电子设备有限公司主要从事自动控制成套设备和自动化控制系统的生产。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属其他输配电及控制设备制造 C3829。 本项目在《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管理目录(2012年版)》中列入“二、制造业-(二十五)电气机械和器材制造业,为“职业病危害风险较重”的建设项目。 (二)综合结论 根据国家有关的职业卫生法律、法规、标准和规范的要求,通过对上海新华电子设备有限公司涂覆设备技术改造项目的现场职业卫生调查、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数据分析与评价,公司提供的总平面图、生产设备清单、职业卫生管理制度、职业健康检查资料以及其他资料的综合分析,认为该项目主要的职业病防护设施能有效控制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浓度或强度,职业卫生管理措施到位,综合评价结论如下: (1)职业病危害因素 本项目在生产工艺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有化学毒物(丙烯酸甲酯、丙烯酸异冰片酯)、物理因素(紫外辐射、噪声、高温)等。 本次评价在试生产现场对上述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了现场采样检测,各作业点检测项目检测结果符合国家相关标准。 (2)总体布局 本项目功能分区明确,布局合理,总体布局符合《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的相关要求。 (3)生产工艺及设备布局 本项目生产工艺属于成熟工艺,生产设备多选用先进、自动化的生产机器,生产工艺技术路线合理可行,工艺选择、设备选择、自动化程度符合《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的相关要求。 (4)建筑卫生学 本项目建设单位综合考虑生产车间的通风要求,采光、照明设计参数符合《建筑照明设计标准》和《建筑采光设计标准》的相关要求;建筑物结构设计、通风设计等符合《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的要求。 (5)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 该建设项目产生振动和噪声的设备均设置减振基础;各产毒岗位基本均设置局部排风设施。评价期间,建设单位防毒、防噪声、防高温等防护设施运行正常。 (6)职业病个人防护用品评价 建设单位建有个人防护用品管理制度,人事部专员根据各岗位需要为作业人员配发防毒等个体防护用品,并负责佩戴情况的监督,做到了按时发放,并留有发放记录,符合《个体防护装备选用规范》和《用人单位劳动防护用品管理规范》的相关要求。 (7)辅助用室评价 本项目工作场所更衣室、厕所、休息室和餐厅等辅助用室在设置地点、卫生条件等方面符合《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的相关要求。 (8)职业卫生管理评价 建设单位职业卫生管理机构和职业卫生人员配置合理;有健全、完善的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制度的执行落实情况尚可;职业卫生档案资料的管理议案要求进行管理。该公司的职业卫生管理工作符合《职业病防治法》规定的相关要求。 (9)应急救援设施 本项目建设单位制定了应急救援制度和预案,配备了基本的急救设施,符合《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的要求。 (10)职业健康检查 建设单位建立了职业健康监护制度并为劳动者建立了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开展了劳动者上岗前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告知劳动者。 综上所述,本项目建设单位基本执行了国家的有关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和规定,并针对各种职业病危害因素采取了相应的防护措施。该项目属“职业病危害风险较重”的建设项目。在现有生产设备、职业病防护设施、工艺、原辅料品种及用量的情况下,结合工作场所有害因素检测状况及职业健康检查结果,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合格,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达到竣工验收条件。 | |
评价建议 | |
(一)持续改进性建议 1.1 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建议 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应设专人管理,经常检查,定期维修维护,以保证工作场所空气中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浓(强)度符合职业接触限值要求,并建立完善工程防护设施档案,内容应包括工程防护设施清单、防护设施的操作规程、维修及定期大修要求、防护设施的安装、调试验收记录、防护设施的使用记录、防护设施的维修记录(包括维修责任人、维修原因、维修日期、维修人)等。 1.2 职业卫生管理的建议 (1)应在工作场所醒目位置完善相应的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警示标识的安装位置和数量应满足《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的相关要求。 (2)职业卫生管理体系及其制度的建立具有很高的法规性和专业性要求,建议建设单位寻求第三方专业服务机构进行咨询与辅导,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体系及制度,切实有效地开展相关工作,完善各类职业卫生管理档案,将职业病防治措施落实到实际生产过程中,并在专业服务机构的辅导下开展日常的隐患排查。 (3)正常生产后,公司应严格按照已制定的相关职业卫生管理制度中的规定,切实有效地开展相关工作,将职业病防治措施落实到实际生产过程中。开展职业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活动,对工人进行职业卫生知识与防护技能教育、一般卫生知识教育和职业卫生防治教育,提高工人的自我保护意识。同时加强个体防护用品使用现场监督管理,督促工人正确使用个体防护用品,切实保护工人健康。 (4)进一步完善职业卫生档案管理。按照《职业卫生档案管理规范》的要求,建立健全《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档案》、《职业卫生管理档案》、《职业卫生宣传培训档案》、《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与检测评价档案》、《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管理档案》、《劳动者个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等资料文件;并设立档案室或指定专门的区域存放职业卫生档案,指定专门的机构和专(兼)职人员负责管理;做好职业卫生档案的归档工作,按年度或建设项目进行案卷归档,及时编号登记,入库保管;严格职业卫生档案的日常管理,防止出现遗失。 (5)本项目生产设备定期大型检维修和活性炭更换等委托专业设备厂家完成,建设单位应核实受委托企业的职业病危害防护能力和落实情况,不得将检维修作业转移给不具备职业病危害防护条件的单位。检维修作业前,建设方应协同受委托企业制定详细的作业计划,做到项目齐全、内容详细、责任明确、措施具体。委外作业进行操作时,建设单位要在现场督促外包作业人员正确佩戴个人防护用品,防止职业病危害。 1.3 工程技术 (1)本项目生产设备及其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应设专人负责,经常检查,定期维修维护,以保证工作场所空气中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浓(强)度符合职业接触限值要求,并建立完善工程防护设施档案,内容应包括工程防护设施清单、防护设施的操作规程、维修及定期大修要求、防护设施的安装、调试验收记录、防护设施的使用记录、防护设施的维修记录(包括维修责任人、维修原因、维修日期、维修人)等。 (2)本项目废气处理系统的活性炭更换及废活性炭回收处理、防护设施的检维修和保养均委托其他公司完成,建设单位应核实受委托企业的职业病危害防护能力和落实情况,不得将活性炭更换作业转移给不具备职业病危害防护条件的单位。活性炭更换作业前,建设方应协同受委托企业制定详细的作业计划,做到项目齐全、内容详细、责任明确、措施具体。委外作业进行操作时,建设单位要在现场督促外包作业人员正确佩戴个人防护用品,防止职业病危害。 1.4 个人防护 本项目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应按照《个体防护装备选用规范》及《用人单位劳动防护用品管理规范》等相关标准要求,定期对作业人员个体防护用品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指导工人按要求佩戴相应的个体防护用品,使工人掌握各岗位职业病危害特点及相应的个人防护知识,保证防尘、防毒等个体防护用品的正常使用。 (二)预防性告知 (1)本项目属于职业病危害较重的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编制完成后,属于职业病危害一般或者较重的建设项目,其建设单位主要负责人或其指定的负责人应当组织具有职业卫生相关专业背景的中级及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人员或者具有职业卫生相关专业背景的注册安全工程师(以下统称职业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对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进行评审,并形成是否符合职业病防治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要求的评审意见。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评审与验收意见对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和职业病防护设施进行整改完善,并对最终的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和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结果的真实性、合规性和有效性负责。建设单位应当将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和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工作过程形成书面报告备查。 (2)依据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 2012 年第 48 号《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第八条规定:(一)进行新建、改建、扩建、技术改造或者技术引进建设项目的,自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之日起 30日内进行申报。 (3)依据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 2012 年第 47 号《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条规定:存在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每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检测结果应当存入本单位职业卫生档案,并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和劳动者公布。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