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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普拉(中国)科技有限公司

阿普拉(中国)科技有限公司新增年产30吨塑料容器制品项目

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信息公开表

建设单位

阿普拉(中国)科技有限公司

项目名称

阿普拉(中国)科技有限公司新增年产30吨塑料容器制品项目

建设地址

上海市闵行区紫海路28

存在的主要职业病危害因素

粉尘(混合尘)、化学因素(塑料热解气)和物理因素(噪声、高温)

检测结果

 

现场采样、检测时间

2017年12月11-13日、2017年12月12-14日

现场调查、采样、检测

专业技术人员

采样人员:姚晔萍、王立树

检测人员:陈展、杨海红

建设单位陪同人员

李军欢

评价结论

(一)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

本项目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主要有:粉尘(混合尘)、化学因素(塑料热解气)和物理因素(噪声、高温)等。

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本项目属于塑料包装箱及容器制造,行业代码C2926;同时本项目也属于模具制造业,行业代码C3525。本项目在《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管理目录(2012 年版)》中列入“二、制造业-(二十二)专用设备制造业,为职业病危害风险“较重”的建设项目。

(二)综合结论

根据国家有关的职业卫生法律、法规、标准和规范的要求,通过对阿普拉(中国)科技有限公司新增年产30 吨塑料容器制品项目的现场职业卫生调查、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数据分析与评价,公司提供的总平面图、生产设备清单、职业卫生管理制度、职业健康检查资料以及其资料的综合分析,认为该项目主要的职业病防护设施能有效控制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浓度或强度,职业卫生管理措施到位,评价结论如下

1)职业病危害因素

本项目在生产工艺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有粉尘(混合尘)、化学因素(塑料热解气)和物理因素(噪声、高温)等。

本次评价在试生产现场对上述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了现场采样检测,各作业点检测项目符合国家标准。

(2) 总体布局

本项目功能分区明确,布局合理,总体布局符合《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的相关要求。

(3) 生产工艺及设备布局

本项目生产工艺工序清晰,分工明确,生产区域划分合理,生产设备根据生产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采取了相应的防护措施。

空压机设置在仓库西北部局部二层,未设置在多层建筑的底层,不符合《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的相关要求。因此,本项目设备布局部分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的要求。但建设单位采取了相应的补偿性措施:为空压机设置减振基础,且空压机房下方1 层区域无作业人员长期响。

本项目生产工艺及设备布局部分符合《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的相关要求。   

(4) 建筑卫生学

本项目建设单位综合考虑的生产车间、辅助用房的通风要求,采光、照明设计参数符合《建筑照明设计标准》和《建筑采光设计标准》的相关要求;建筑物结构设计、通风设计等符合《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的要求。

5)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

该建设项目产生振动和噪声的设备及辅助生产的空压机等均设置减振基础;可能产生粉尘或毒逸散的设备,如喷砂机、注塑机/拉吹一体机设置局部排风净化(除尘)装置。

通过现场调查,上述防尘、防噪声设施运行正常。

6)职业病个人防护用品评价

建设单位建有个人防护用品管理制度,EHS 专员根据各岗位需要为作业人员配发防尘、防噪声等个体防护用品,并负责佩戴情况的监督,做到了按时发放,并留有发放记录。符合《个体防护装备选用规范》和《用人单位劳动防护用品管理规范》的相关要求。

7)辅助用室评价

本项目工作场所卫生间、餐厅、更衣室等辅助用室在设置地点卫生条件等方面符合《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的相关要求。

8)职业卫生管理评价

建设单位职业卫生管理机构和职业卫生人员配置合理;有健全、完善的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制度的执行落实情况尚可;职业卫生档案资料的管理议案要求进行管理。该公司的职业卫生管理工作符合《职业病防治法》规定的相关要求。

9)应急救援设施

本项目建设单位制定了应急救援制度和预案,配备了基本的急救设施,符合《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的要求。

10)职业健康检查

建设单位建立了职业健康监护制度并为劳动者建立了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开展了劳动者上岗前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告知劳动者。

综上所述,本项目建设单位基本执行了国家的有关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和规定,并针对各种职业病危害因素采取了相应的防护措施。该项目属“职业病危害风险较重”的建设项目。在现有设备、工艺、原辅料不变的情况下,结合工作场所有害因素检测状况及职业健康检查结果,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合格,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达到竣工验收条件。

 

 

评价建议

(一)整改性建议

1.1 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

本项目喷砂室内储存有较大量的切削液油及各种喷砂砂料,布局不尽合理,针对此情况,提出如下建议:

1)应加强合理堆放切削液油及各种喷砂砂料管理及防止原料砂洒落措施,并应补充切削液防泄漏的应急措施,如设置切削液集油盘、防泄漏垫板及吸附材料,并设置具有明显标识的进出通道;喷砂室内切削液油的储存、堆放要设置防火防爆的警示标识;

2)喷砂机出砂口与地面距离过近,影响员工操作体位并无法采用合理的收纳砂措施,以致出料砂洒落地面造成二次扬尘,建议改革工艺设备,使喷砂机出砂口与地面距离利于操作人员采用合理的收纳砂措施;

3)需定期清理各生产场所的积尘,避免二次扬尘;

4)指导监督作业人员做好个人防护。

1.2 职业病危害警示与告知

建设单位生产车间内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不完善,数量不足,针对此情况,提出如下建议:

1)应在工作场所醒目位置进一步完善相应的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警示标识的安装位置和数量应满足《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的相关要求。

2)在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区域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警示标识的设置应满足《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的相关要求,并在产生粉尘和噪声的车间设施“粉尘”和“噪声”的危害因素告知卡。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设置见下表:          

(二)持续改进性建议

组织管理

1)建设方每年应制定相应的职业病防治计划,并按照计划逐条实施。

2)正常生产后,公司应严格按照已制定的相关职业卫生管理制度中的规定,切实有效地开展相关工作,将职业病防治措施落实到实际生产过程中。开展职业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活动,对工人进行职业卫生知识与防护技能教育、一般卫生知识教育和职业卫生防治教育,提高工人的自我保护意识。同时加强个体防护用品使用现场监督管理,督促工人正确使用个体防护用品,切实保护工人健康。

3)由于本次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时段为非高温季节,故未检测高温因素,建设单位应在每年的高温时段补测高温因素,并根据检测结果采取合理有效措施。

4)进一步完善职业卫生档案管理。按照《职业卫生档案管理规范》的要求,建立健全《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档案》、《职业卫生管理档案》、《职业卫生宣传培训档案》、《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与检测评价档案》、《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管理档案》、《劳动者个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等资料文件;并设立档案室或指定专门的区域存放职业卫生档案,指定专门的机构和专(兼)职人员负责管理;做好职业卫生档案的归档工作,按年度或建设项目进行案卷归档,及时编号登记,入库保管;严格职业卫生档案的日常管理,防止出现遗失。

5)本项目局部排风装置配套的活性炭更换委托厂家完成,建设单位应核实受委托企业的职业病危害防护能力和落实情况,不得将活性炭更换作业转移给不具备职业病危害防护条件的单位。活性炭更换作业前,建设方应协同受委托企业制定详细的作业计划,做到项目齐全、内容详细、责任明确、措施具体。委外作业进行操作时,建设单位要在现场督促外包作业人员正确佩戴个人防护用品,防止职业病危害。

工程技术

本项目生产设备及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应设专人经常检查,定期维修维护,以保证工作场所空气中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浓(强)度符合职业接触限值要求,并建立完善工程防护设施档案,内容应包括工程防护设施清单、防护设施的操作规程、维修及定期大修要求、防护设施的安装、调试验收记录、防护设施的使用记录、防护设施的维修记录(包括维修责任人、维修原因、维修日期、维修人)等。

3.个人防护

本项目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应按照《个体防护装备选用规范》及《用人单位劳动防护用品管理规范》等相关标准要求,定期对作业人员个体防护用品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指导工人按要求佩戴相应的个体防护用品,使工人掌握各岗位职业病危害特点及相应的个人防护知识,保证防尘、防毒等个体防护用品的正常使用。

(三)预防性告知

1)建设单位应在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前20 日将验收方案向管辖该建设项目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进行书面报告。本项目属于职业病危害较重的建设项目,依据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2017年第90 号令《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部分):属于职业病危害一般或者较重的建设项目,其建设单位主要负责人或其指定的负责人应当组织职业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对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进行评审以及对职业病防护

设施进行验收,并形成是否符合职业病防治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要求的评审意见和验收意见。

2)依据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2012 年第48 号《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第八条规定:(一)进行新建、改建、扩建、技术改造或者技术引进建设项目的,自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之日起30日内进行申报。

3)预留车间如要增加生产内容应按照90 号令《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的要求,另行开展职业病危害预评价、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及相应的评审,组织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建立健全建设项目职业卫生管理制度

与档案。

(4)依据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2012 年第47 号《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条规定:存在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每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检测结果应当存入本单位职业卫生档案,并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和劳动者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