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补偿性建议 1 粉尘 脱硫石膏装卸料之后,装卸车辆及厂区路面上会不同程度的逸散粉尘,生产过程中装卸工也会不同程度的接触到石膏粉尘,针对此情况,遵循“革、水、密、风、护、管、教、查”八字方针,提出如下建议: (1)减少装卸工工作业时间和作业频率; (2)改善装卸工工作环境与作业方法,原料卸料口卸料完成后应定期采用水管冲淋的方式减少粉尘的扩散及防止二次扬尘: (3)指导监督作业人员做好个体防护。 2 建筑设计卫生学 本项目设计资料中未提及原材料库房人工照明相关设计资料,应在建设过程中合理设置采光照明设施。应在建设过程中对建筑物内通风、采光等进行合理设计,以保证作业人员在工作过程中的通风、采光效果达到相关标准的要求 3 物理因素 原材料库房的仓储工和MILL 车间的煅烧工在现场作业或巡检时有可能受到夏季高温影响,针对此情况,提出如下建议: (1)建设单位应当采取换班轮休等方式,缩短劳动者连续作业时间,并且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业劳动者加班; (2)建设单位应当为高温作业、高温天气作业的劳动者供给足够的、符合卫生标准的防暑降温饮料及必需的药品; (3)指导监督作业人员做好个体防护。 (二)持续改进性建议 (1) 本项目应严格按照相关职业卫生管理制度的规定,切实有效地开展相关职业卫生管理工作,将职业病防治措施落实到生产过程中。 (2) 本项目建设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时,应当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劳动者,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不得隐瞒或者欺骗。 (3) 本项目建设单位应根据各岗位作业人员有可能接触到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情况,按照《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的要求对各岗位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人员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证的劳动者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检查结果应如实告知从业人员,建立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按照相关规定长期妥善保存。 (4) 本项目在建成后,企业应加强职业病危害宣传教育培训工作,指导作业人员合理正确佩戴个人防护用品,并加强对作业人员的个人防护用品佩戴的监督及管理。 (5) 本项目在投产后,企业应建立完善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制度,按照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定期委托有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对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检测和评价,并定期向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并向劳动者公布。 (6) 进一步完善职业卫生档案管理。按照《职业卫生档案管理规范》的要求,建立健全《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档案》、《职业卫生管理档案》、《职业卫生宣传培训档案》、《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与检测评价档案》、《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管理档案》、《劳动者个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等资料文件;并设立档案室或指定专门的区域存放职业卫生档案,指定专门的机构和专(兼)职人员负责管理;做好职业卫生档案的归档工作,按年度或建设项目进行案卷归档,及时编号登记,入库保管;严格职业卫生档案的日常管理,防止出现遗失。 (7) 应在工作场所醒目位置完善相应的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警示标识的安装位置和数量应满足《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的相关要求,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设置情况参见表Z 6-1。 表Z 6-1 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设置地点参考表 (三)预防性告知 (1)建设施工期的职业病危害防护建议 根据《建筑行业职业病危害预防控制规范》有关规定,本项目在施工过程中,项目经理部应根据施工现场职业病危害的特点,采取以下职业病危害防护措施: 选择不产生或少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筑材料、施工设备和施工工艺;配备有效的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使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浓度(或强度)符合GBZ 2.1 和GBZ 2.2 的要求。职业病防护设施应进行经常性的维护、检修,确保其处于正常状态。 配备有效的个人防护用品。个人防护用品必须保证选型正确,维护得当。建立、健全个人防护用品的采购、验收、保管、发放、使用、更换、报废等管理制度,并建立发放台账。 制定合理的劳动制度,加强施工过程职业卫生管理和教育培训。 可能产生急性健康损害的施工现场设置检测报警装置、警示标识、紧急撤离通道和泄险区域等。 如果存在密闭空间作业的情况,按照《密闭空间作业职业危害防护规范》GBZ/T205 的有关规定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 施工单位员工的健康体检参考《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Z188中的相关要求执行。 在高温天气期间,日最高气温达到40℃以上,应当停止当日室外露天作业;日最高气温达到37℃以上、40℃以下时,建设单位全天安排劳动者室外露天作业时间累计不得超过6 小时,连续作业时间不得超过国家规定,且在气温最高时段3 小时内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业;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37℃以下时,建设单位应当采取换班轮休等方式,缩短劳动者连续作业时间,并且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业劳动者加班。建设单位应当为高温作业、高温天气作业的劳动者供给足够的、符合卫生标准的防暑降温饮料及必需的药品。 施工单位在项目建设结束后向建设单位提供建设施工过程职业病危害防治总结报告。 拟建项目在本次评价报告编写完成日期之前尚未确定施工单位,建议建设单位选择有职业病危害防护能力的施工单位进行项目施工。 (2)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可研阶段职业病危害防护设计原则以及本预评价报告提出的防护措施建议,进一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并组织有关职业卫生专家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进行评审。 (3) 在本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形成后,如果遇有生产规模、生产工艺、设备或者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种类、防护设施等发生变更时,应当重新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与职业卫生“三同时”审核。 (4) 在建设过程中应当确保项目防护设施设计和本预评价报告中提及的各项职业病预防与控制措施的落实。项目如需进行试生产,其配套建设的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试运行。在试运行期间,应当对职业病防护设施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检测,并在试运行1~6 个月内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 (5) 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的防护设施设计,应当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方可施工。项目投入试生产运行后,其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应当由建设单位负责依法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和使用。 (6) 认真开展上岗前的职业健康检查制度,新招聘的作业人员若在工作中接触职业病危害,建设单位应及时开展相关人员的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避免有职业禁忌证的工人接触相应的职业病危害因素。 (7) 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落实职业病危害的合同告知制度,在合同中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地点、工作条件、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劳动条件与劳动保护、职业危害和职业危害防护、安全生产状况、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以及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8) 依据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2012 年第47 号《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条规定:存在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每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检测、评价结果应当存入本单位职业卫生档案,并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和劳动者公布。建设单位应建立职业卫生相关管理制度以及确保专项资金落实。 |